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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14.1.1 炼钢工程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遵循节能减排、循环利用、集中和分散、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并应满足全厂给水排水系统总体规划的要求。 

14.1.2 供水系统和水处理设施组成应根据工艺用水水质指标的要求确定。

14.1.3 水处理设施应根据炼钢工艺总体规划进行总体布置,满足流程合理和通畅的要求。

14.1.4 转炉除尘、炉渣处理等水处理设施宜靠近工艺装置所在厂房布置。

14.1.5 炼钢车间改造时应合理利用原有给水排水设施。

14.1.6 炼钢工程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721、《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GB 50506、《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4.1.1 炼钢厂配套水处理系统是钢铁生产工序中的水、电消耗大户,规范并明确炼钢厂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原则对满足生产需要、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减少排污、保护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14.1.3 水处理设施的总体布置与主体工艺的发展规划密切相关,如分期建设,可以把水处理构筑物一次建成,设备分期安装,这样可以更加经济有效。

14.1.6 本条仅列出与本规范联系紧密的四个相关规范,除此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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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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