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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尾矿设施的其他环保措施
13.3.1 尾矿库堆积坝外坡面应随着尾矿堆积坝的加高,用碎石土覆面或种植草皮、灌木;沉积干滩应采取洒水喷淋等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13.3.2 尾矿泵站和尾矿输送管V形管段最低点的附近应设事故池(库)。事故池应及时清理。
13.3.3 尾矿设施应采取水土保持及土地复垦等环保措施。
13.3.4 在库区地形地质条件允许情况下,尾矿库可设置周边截水沟以实现清污分流。截水沟过流断面设计标准宜根据尾矿环保分类确定:Ⅰ类一般工业固废可按多年平均24h暴雨标准设置;Ⅱ类一般工业固废可按十年一遇暴雨标准设置;危险废物可按百年一遇暴雨标准设置。
13.3.5 有渗水的尾矿坝下游应设置渗水收集设施,应将不达标的渗水收集、回用或处理。
13.3.1 本条保留原行业标准《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 1-1990第9.0.4条和第9.0.5条的内容。
13.3.2 本条保留原行业标准《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 1-1990第9.0.6条的内容。
13.3.3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与土地复垦均与环保措施紧密相关,前二者可以说是后者的补充和有机组成部分。现行行业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YS 5017和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均将水土保持与土地复垦内容列入。本规范与《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和《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保持一致。在设计文件中可将水土保持与土地复垦单列章节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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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附录A 原尾矿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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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尾矿库
- 3.1 选址
- 3.2 库容
- 3.3 尾矿库等别和构筑物级别
- 3.4 监测设施
- 3.5 辅助设施
- 4 尾矿坝
- 4.1 一般规定
- 4.2 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
- 4.3 渗流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
- 4.4 稳定计算
- 4.5 构造要求
- 4.6 中线式及下游式尾矿坝的堆筑
- 5 尾矿干式堆存
- 5.1 一般规定
- 5.2 尾矿脱水设备的选择
- 5.3 干式尾矿排放及堆坝方式
- 5.4 干式尾矿的运输、平整和压实
- 5.5 干式堆存尾矿坝坡稳定计算要点
- 5.6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排洪设计
- 5.7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其他技术要求
- 5.8 压滤(过滤)厂房位置的确定
- 6 尾矿库排洪
- 6.1 一般规定
- 6.2 水文、水力及调洪计算
- 6.3 排洪构筑物
- 7 尾矿库闭库
- 8 尾矿回采
- 9 尾矿库回水
- 10 尾矿浓缩
- 11 尾矿输送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水力计算
- 11.3 管槽敷设
- 11.4 管槽材料及附属装置
- 12 尾矿泵站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矿浆池及清水池
- 12.3 设备选择与配置
- 12.4 泵站配置
- 12.5 供电通信及其他
- 13 尾矿设施的环保措施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尾矿库的环保防渗设计
- 13.3 尾矿设施的其他环保措施
- 附录A 原尾矿定名
- 附录B 尾矿沉积滩平均坡度确定方法
- 附录C 坝体尾矿平均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 附录D 拦挡坝最大一次洪水冲刷泥沙量估算公式
- 附录E 尾矿浆体输送试验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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