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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电气


15.0.1  煤气站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15.0.2  煤气站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的贮煤层为封闭建筑,且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与贮煤斗连接时,应属2区爆炸危险环境;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1)  贮煤斗内不会有煤气漏入时;

      2)  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

    2  主厂房底层及操作层应属非爆炸危险环境;

    3  煤气排送机间及煤气净化设备区应属2区爆炸危险环境;

    4  焦油泵房、焦油库应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

    5  煤场应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

    6  受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栈桥应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7  煤气管道的排水器室应属2区爆炸危险环境。

15.0.3  煤气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室外煤气设备和煤气管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5.0.4  煤气站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主厂房、煤气排送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煤气净化设备和运煤系统等处,应设置检修照明。主厂房、煤气排送机间内各设备的操作岗位处和控制室,应设置应急照明。主厂房的通道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5.0.5  煤气站内各操作室应设有通信设施。

15.0.6  煤气站的加煤间、排送机间等危险场所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

15.0.7  煤气排送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或空气总管空气压力传感装置联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空气鼓风机启动后,煤气排送机才能启动;当空气鼓风机停止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应能使所有空气鼓风机互相交替工作;

    2  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升到大于等于设定值时,应能自动启动煤气排送机,当降到设定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

15.0.8  煤气排送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传感装置进行联锁。当压力下降到设定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

15.0.9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其各机械之间应设电气联锁。

15.0.10  当煤气排送机、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采用管道通风时,其电动机与通风机的电动机之间应设电气联锁。

条文说明

15.0.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对于照明方式、种类、标准、照明质量以及照明配电、控制都有详细规定。

15.0.6  煤气站内是有煤气泄露的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有毒气体检测器,防止爆炸或中毒事故发生,并宜采用集中检测、报警设施。

15.0.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当煤气排送机在运行时遇到空气鼓风机和空气系统的突然故障不能送风时,如果煤气排送机不立即停止运行,会导致排送机前系统内产生严重负压而使大量空气吸入,形成混合性爆炸气体,因此,在设计时要考虑确保安全的措施。在本条文中规定的两种联锁方式,就能达到安全的目的。

    本条文第2款是以空气总管的压力为信息点,当空气鼓风机发生故障停止运转、空气总管内的压力迅速下降不能保证设定值时,压力传感装置立即动作,停止煤气排送机的运转。

15.0.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了防止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系统出现负压而使空气吸入,产生不安全的因素,必须设有煤气压力传感装置。当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仪表系统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以警告值班人员注意,在值班人员来不及排除煤气压力下降引起的故障,而煤气压力继续下降到设定值时,立即停止煤气排送机的运行。

15.0.10  煤气排送机、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采用管道通风时,为了安全、必须在通风机运行以后,煤气排送机、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才能启动;当通风机停止运行时,煤气排送机、空气鼓风机必须停止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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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19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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