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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原材料准备及供应


6.2.1 入炉废钢的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废钢铁》GB 4223的有关规定。

6.2.2 废钢的堆密度不应小于0.7t/m3,轻、中、重废钢应合理搭配,单块废钢的尺寸和重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废钢铁》GB 4223的有关规定。

6.2.3 对入厂废钢进行分拣,剔除有色金属、有机物、密闭容器、爆炸物等,应根据废钢来源和质量情况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废钢堆场面积应满足1个月~2个月废钢用量。

6.2.4 废钢配料间应为带盖厂房,其面积应满足3d~10d废钢用量储存的要求;废钢配料间应设置废钢称量设施,其区域内料格或料坑的布置,应满足对废钢种类和规格进行分类堆存的要求,废钢贮存与配料作业宜采用算机管理。

6.2.5 以废钢为主要原料的电炉炼钢车间,每座超高功率电炉应设置两条废钢料篮车运输线,并应由配料间往主厂房炉子跨运送装炉废钢料。往电炉加料用的废钢料篮应具有适当的容积,每炉钢加料次数不应大于两次。

6.2.6 电炉炼钢采用直接还原铁作原料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炼钢用直接还原铁》YB/T 4170的有关规定。当直接还原铁用量大于20%时,应设置贮存料仓间,并应通过皮带或其他专用运输系统送往电炉炼钢车间加料跨的高位料仓,再通过机械化加料系统,从炉盖加入电炉,其连续加料速度应为15kg/(min·MW)~35kg/(min·MW)。直接还原铁(球团)的料仓应设充氮保护系统。

6.2.7 电炉宜采用部分铁水或生铁为原料,其比例宜为30%,不宜大于60%,其成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炼钢用生铁》YB/T 5296的有关规定。

6.2.8 不得为电炉铁水热装配建专用高炉。

6.2.9 铁水运输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的有关规定。

6.2.10 电炉冶炼造渣用散状材料,粒度应为5mm~50mm,成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石灰应采用本厂或临近区域生产的新鲜的冶金用活性石灰,成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冶金石灰》YB/T 042的有关规定。

6.2.11 电炉钢厂应外购合格铁合金料。铁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粒度应为5mm~50mm。贮存中应严格分类保管,并应防止混料和沾水,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湿,电炉车间内不应设铁合金破碎设施。

6.2.12 以废钢为主要原料的电炉,在废钢堆场应配备放射性物质检测仪器。

6.2.13 以直接还原铁为主要原料的电炉,宜采用直接还原铁热装热送技术。

6.2.14 对需要大量喷碳粉和石灰粉的电炉,宜采用气力槽罐车运送粉剂。

条文说明

6.2.6 电炉炼钢采用直接还原铁作原料时,直接还原铁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炼钢用直接还原铁》YB/T 4170-2008中二级指标的要求。

6.2.7 铁水热装技术是在我国发展起来的电炉炼钢技术,适当的生铁或铁水比,可提高炉料的化学能,有利于降低电耗,但若比例过高,脱碳所需要的时间增加,以致冶炼时间延长,指标反而恶化,铁水比以30%~60%为宜,否则其吨钢生产成本将不降反增。

6.2.8 电炉冶炼工艺是以废钢为主要原料,有些企业热装部分铁水,是为消化本企业长流程生产线富余的铁水,利用铁水热量降低电炉电耗的一项技术措施。

若为电炉铁水热装配建专用高炉,则违背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路线和投入产出的规律,得不偿失。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已明确反对这种做法,故设计应予禁止。

6.2.10 石灰成分按现行黑色冶金行业标准《冶金石灰》YB/T 042-2004中普通冶金石灰一级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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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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