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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炼钢厂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原料资源、能源、水资源、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市场分布和利用外部资源等条件。

3.0.2 选用电炉炼钢应具备可靠的废钢或直接还原铁等其他固态铁原料供应条件,以及充分的电力供应条件。

3.0.3 新建、改建炼钢车间应采用初炼炉-炉外精炼-连铸“三位一体”的基本工艺路线。

3.0.4 转炉炼钢车间设计应采用铁水预处理-顶底复吹转炉-炉外精炼-全连铸“四位一体”的基本工艺路线。

3.0.5 电炉炼钢车间设计应采用超高功率电炉-炉外精炼-全连铸的基本工艺路线。

3.0.6 新建转炉炼钢车间转炉与连铸机宜采用一对一配置。

3.0.7 不锈钢冶炼应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二步法”或“三步法”工艺。

3.0.8 新建、改建炼钢厂应设炉渣处理装置。

3.0.9 炼钢车间的安全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艺装备配套完善、同步建成。

3.0.10 炼钢车间内外部各工序环节应协调顺畅,并应保证所有原材料、钢水、炉渣等物料流向与路径互不干扰。

3.0.11 炼钢工程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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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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