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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吸波工程施工
10.3.1 吸波工程施工安装应在电磁屏蔽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并完成测量系统设备支撑台架、基础、地面、地沟施工后进行。
10.3.2 吸波工程施工安装不应破坏屏蔽层结构。
10.3.3 暗室吸波工程施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屏蔽层侧壁以及顶壁吸波材料的敷设。
2 截止波导通风口、吸波屏蔽门、测量系统设备基础和支撑台架、照明灯具四周、运输起吊设备等特殊部位吸波材料的处理与敷设。
3 设备表面的吸波材料敷设。
4 地面、地沟、走道等部位吸波材料的敷设。
10.3.4 无电磁屏蔽结构的暗室,吸波工程应按提供暗室需求的界线以内公用配套工程施工。
10.3.5 进场吸波材料应有国家认可资质单位提供的防火、防老化、防环境污染等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资料。
10.3.6 进场吸波材料吸波性能应检验合格。吸波材料的各项指标应满足要求。其中,吸波性能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射频吸波材料吸波性能测试方法》GJB 5239和《雷达吸波材料反射率测试方法》GB 2038A的有关规定。
10.3.7 吸波材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布局应与施工实施方案图纸符合。
2 任意两块吸波单元体间距应小于或等于2mm。
3 吸波材料安装应牢固,应无轻微晃动,抗拉强度应大于或等于600N/m2。
4 吸波单元体角锥直线度,0.7m高以下的吸波材料在任意范围内不应大于±5mm,0.7m高及以上吸波材料不应大于±1.5%。
10.3.4 施工内容包括:
1 暗室内配电、照明、通风空调、安防和监控、消防报警和通信设施的安装施工。
2 测量系统设备安装基础、支撑结构体、地面的配合施工。
3 暗室运输和起吊设备的安装与施工。
无屏蔽的暗室仍然存在界线以内的公用配套工程设施需要施工。因此,应由吸波工程承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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