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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工程验收
7.2.1 支架基础工程应划分为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按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0.1~表A.0.3记录。当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基础类型、地质条件、材料种类等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7.2.2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7.2.3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施工段、方阵等进行划分。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
2 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应有严重的缺陷;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7.2.4 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划分,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7.2.5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并应按本规范第7.2.6条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
7.2.6 支架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支架基础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
2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3 半成品如钢桩、预制桩、加筋体等产品合格证书;
4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5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文件;
6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7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和记录。
7.2.7 支架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原材料复试、载荷试验等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7.2.8 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支架基础工程,不应通过验收。
7.2.1 太阳能发电站工程一般占地广、规模大,且可能在同一项目中存在采用不同的地基基础方案的情况,可按工程管理的需要,划分若干个不同的子分部工程分开进行验收,如土石方挖填、桩基础、扩展式基础、锚杆基础等。
7.2.5 本条规定了支架基础验收的组织程序以及验收的组织者和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由于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因此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因为地基基础的主要技术资料和质量问题是归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掌握,所以规定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是符合实际的。由于地基基础工程技术性能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因此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支架基础工程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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