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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暗室的电磁屏蔽工程和吸波工程施工,应根据电磁屏蔽工程和吸波工程设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电磁屏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吸波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在此基础上组织施工。
10.1.2 暗室电磁屏蔽和吸波工程在施工全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监理规程要求,办理各项签署。
10.1.3 电磁屏蔽和吸波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暗室所在位置的建筑和与暗室相关的动力系统完成施工验收。
2 与暗室施工相关的建筑工程资料准确、完备。
3 电磁屏蔽、吸波、建筑、动力系统工程之间的配合内容和要求明确到位。
4 施工现场的电源、气源、水源、交通、安全环境,以及材料和设备储运与加工的场地应满足施工要求。
10.1.4 电磁屏蔽和吸波工程施工,各工序应按施工组织计划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10.1.5 电磁屏蔽工程和吸波工程的施工,不应损伤建筑主体结构。吸波工程施工不应损伤电磁屏蔽结构。
10.1.6 电磁屏蔽工程和吸波工程的施工,应采取防火和施工人员安全操作措施。
10.1.4 电磁屏蔽和吸波施工质量控制,需在各工序完成后进行自检和专业工种之间的交接检验,并作出记录。在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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