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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调试


7.6.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备及管路已安装完成,管路经压力试验和吹扫洁净后,应进行二氧化碳喷放试验。

7.6.2  二氧化碳试喷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氧化碳罐应充入足够的二氧化碳,其储量、压力、温度等应指示明确;

    2  声光报警系统应调试完成;

    3  喷放区域的严密性检查应完成;

    4  系统逻辑回路应检查合格,手动和自动控制应具备投运条件;

    5  燃气轮机通风系统应具备投运条件。

7.6.3  系统灭火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出火警指令后,燃气轮机停机程序应激活;火警区域通风机应立即停运;风机风门应及时关闭;

    2  相关的火警声光设备应及时动作;

    3  初放与续放延时应符合设定要求;

    4  检查各CO2喷嘴喷放正常;

    5  喷放后罩壳内二氧化碳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罩壳泄漏情况后,罩壳风机应及时启动通风;当需要打开罩壳门时,应在通风启动5min后才能打开罩壳门。

7.6.4  燃气轮机在备用和运行期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投入运行。

条文说明

7.6.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燃气轮机设备本身设置有一封闭罩壳,并配备独立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为防止燃气轮机罩壳内起火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燃气轮机在备用和运行期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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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97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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