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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天然气管道吹扫及系统气体置换
7.4.1 天然气管道安装完毕,系统试压前,应吹扫合格。
7.4.2 管道吹扫应按下列规定选择气体吹扫或清管球清扫:
1 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和公称直径小于DN100mm或长度小于100m的钢质管道,可采用气体吹扫;
2 公称直径不小于DN100mm的钢质管道,宜采用清管球进行清扫。
7.4.3 管道吹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吹扫范围内的管道安装工程除补口、涂漆外,应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
2 吹扫宜按主管、支管的顺序进行,吹扫出的杂物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
3 吹扫管段内的调压器、阀门、孔板、过滤网、天然气表等设备不应参与吹扫,待吹扫合格后安装复位;
4 吹扫压力不得大于管道的设计压力;
5 吹扫合格设备复位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度的其他作业。
7.4.4 管道吹扫时,吹扫出口应设在开阔地段并加固,吹扫时应设安全区域,吹扫出口前方严禁站人。
7.4.5 管道吹扫时,吹扫介质宜采用洁净的压缩空气,严禁采用氧气和可燃性气体。
7.4.6 气体吹扫后,可在排气口设置白布或涂白漆木靶板,以连续吹扫5min目测无铁锈等杂物为合格。
7.4.7 清管球清扫时,管道直径应为同一规格,不同管径的管道应分别进行清扫。
7.4.8 管道试压合格后,应对管道进行气体吹扫,确保管内干燥。
7.4.9 天然气系统所有设备及管道在投运前必须进行气体置换。
7.4.10 天然气系统投运前的气体置换应按惰性气体置换系统内空气,天然气置换系统内惰性气体的顺序进行。
7.4.11 气体置换前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1.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系统吹扫、压力试验、干燥等工序应完成并经验收合格;
2 现场天然气供应充足,气体置换用的惰性气体应备足;
3 天然气调压站、天然气前置模块区域及周围环境应干净,无遗留易燃物及杂物,并设置安全围栏和警示牌、标识牌。
7.4.12 气体置换设备及管道附近应设警戒区,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7.4.13 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可能产生静电的物件进入天然气区域。
7.4.14 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惰性气体宜采用氮气;
2 充氮过程应持续,直至放散出的混合气中的氧气体积含量下降到1%以下,充氮置换为合格;
3 充氮置换合格后,宜维持系统内氮气压力0.15MPa~0.30MPa,实施系统维护。
7.4.15 用天然气置换惰性气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置换前,应确认系统内氮气压力维持在0.15MPa~0.30MPa,且混合气中的氧气体积含量下降到1%以下;
2 天然气置换应持续,直至天然气纯度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天然气纯度应达99%以上。
7.4.16 天然气置换惰性气体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措施,并具有可靠的检测可燃气体泄漏的手段;安装有天然气设备的建筑物内,应经常检查通风系统运行良好。
7.4.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天然气管道安装完成后,应做吹扫,吹扫的目的是清洁管道系统。为确保吹扫效果,常采用增压爆破吹扫等方法,系统内吹扫气体压力瞬间可达到0.6MPa左右,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吹扫口应设在开阔地段,吹扫时应设安全区域,吹扫出口前严禁站人。
7.4.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防止系统内气体爆炸,天然气管道吹扫气体严禁采用氧气和可燃性气体。
7.4.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防止爆炸,天然气系统包括设备及系统内管路在投运前必须进行气体置换。气体置换一般采用惰性气体为中间介质的间接置换法。
7.4.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天然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无色、无味气体,天然气置换是一项非常危险的工作,若置换方案不当或操作失误,可能发生恶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所以,本条严格规定天然气置换时,试验设备及管路附近应设警戒区,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7.4.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天然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无色、无味气体,为确保安全,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可能产生静电的物件进入天然气区域,如不得携带移动通信设备、穿带钉子的鞋和可能产生静电的服装等。
7.4.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天然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无色、无味气体,为防止天然气泄漏产生爆炸隐患,在天然气置换过程中应配备充足的可燃气体泄漏检测工具,及时对危险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发现漏点,及时采取通风等措施放散,并消除漏点。同时,安装有天然气设备的建筑物内,通风系统应正常投运,做好预防措施,避免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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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控制油、润滑油系统冲洗及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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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工程质量验收
- 8.1 工程质量验收划分
- 8.2 工程质量验收
- 附录A 附属机械联轴器找中心允许偏差值
- 附录B 附属机械振动标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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