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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电磁屏蔽工程设计
7.2.1 暗室的电磁屏蔽工程设计应包括屏蔽层壳体、支撑框架、屏蔽地面、屏蔽整件和部件。
7.2.2 暗室内部公用设施设计应与建筑公用工程设计协调。
7.2.3 暗室电磁屏蔽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2.9条和第5.2.10条所确定的屏蔽效能指标要求。
7.2.4 暗室电磁屏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总体方案所确立的暗室体型和尺寸的要求。
2 屏蔽体结构可借助建筑体设置支撑和吊挂杆件,加强屏蔽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3 屏蔽门的位置与结构应满足吸波工程要求。
4 地面的屏蔽结构应满足地面荷载、各类沟槽和设备基础结构要求。
5 地面的各类沟槽与管道应满足测量系统和公用工程要求。
6 屏蔽结构和装修应满足抗震设防和防火要求。
7 屏蔽结构应满足顶部和侧壁荷载变形与安全要求。
8 暗室内的公用工程设施应与公用工程系统相一致。
9 有单点接地要求的屏蔽体应满足屏蔽体与建筑之间的绝缘要求。
10 屏蔽结构应满足测量系统和受试设备的安装结构要求。
11 对屏蔽结构应采取防护处理措施。
7.2.5 较大型暗室电磁屏蔽宜采用钢型材支撑体和钢屏蔽板材整体焊接的结构。
7.2.6 采用组装结构的电磁屏蔽体,模块单元及其之间的紧固连接应满足整体屏蔽效能。模块单元应方便加工和安装,并应满足结构力学要求。
7.2.7 暗室电磁屏蔽层材料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结构屏蔽体,四壁和顶棚屏蔽层厚度不应小于2mm。
2 装配结构屏蔽体,四壁和顶棚屏蔽模块屏蔽壁板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3 地面屏蔽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7.2.8 地沟、地槽和设备穿越电磁屏蔽层时,应采取屏蔽结构。
7.2.9 电磁屏蔽部件选择应同时满足使用功能屏蔽性能要求。
7.2.10 在消火栓位置附近,电磁屏蔽体应设置可开启的灭火操作口。
7.2.11 屏蔽钢结构件设计耐火极限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2.1 屏蔽整件和部件包括:屏蔽门、信号与电源滤波器、截止波导通风口、信号转接板、观察窗、接地装置等。暗室内测量系统和受试设备的基础、吊装设施、轨道设施等一般纳入建筑工程设计内容,也可依据工程合同约定纳入电磁屏蔽工程设计。
7.2.2 暗室内的公用工程设计内容包括:供电与照明、接地与绝缘、火灾自动报警、安全防范与监控、通风与空调、通信信息、测量系统的管路布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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