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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燃气轮机本体安装
5.3.1 燃气轮机就位前除按本规范3.4有关规定对设备的有关制造质量检查外,还应确认运输过程中设备未受到强烈振动。
5.3.2 燃气轮机就位后应对其运输固定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输用临时销无卡涩现象。
5.3.3 燃气轮机本体找平找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轮机本体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宜为3mm;
2 燃气轮机本体纵向中心线与基础纵向中心线应对正,允许偏差宜为2.0mm;
3 燃气轮机压气机横向中心线与基础横向中心线应对正,允许偏差宜为2mm;
4 检查确认台板调整装置应均已受力。
5.3.4 透平支撑装置安装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支撑装置与台板应接触严密,四周间隙检查应小于0.03mm。
5.3.5 压气机、透平叶片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气机、透平叶片表面应光洁平滑、无裂纹、无变形;
2 压气机动叶叶顶间隙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与制造厂总装记录相符;
3 透平动叶叶顶间隙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与制造厂总装记录相符。
5.3.6 进气可调导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部件表面应光洁平滑、无裂纹、无变形;
2 燃气轮机进气可调导叶的传动部件应加注合格的润滑脂或润滑油;
3 导叶的实际角度应与指示一致;
4 驱动可调导叶的液压装置可调螺栓应已锁紧。
5.3.7 燃气轮机支撑腿的冷却通道应冲洗合格,内部应无异物。
5.3.8 燃气轮机轴承座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室及油路应清洁、畅通、无异物;
2 进出油管法兰栽丝孔不得穿透轴承座壁;
3 轴承箱渗油试验检查应合格。
5.3.9 燃气轮机转子和中间轴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子联轴器、测速齿轮、盘车齿轮等应清洁、光滑,无毛刺、无损伤;
2 联轴器上各部件不得松动,键、平衡块、锁紧螺钉、螺母等应可靠锁紧;刚性联轴器端面瓢偏不应大于0.02mm;半刚性及接长轴上的联轴器端面瓢偏不应大于0.03mm;应测量原始晃度符合制造厂要求,联轴器连接前后的径向晃度变化不应大于0.02mm;
3 两转子联轴器为止口配合时,应检查止口尺寸,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联轴器连接螺栓应进行光谱、硬度和尺寸复查;在联轴器直径方向对称的每对螺栓及螺母的总重量在孔径一致的情况下,允许偏差应为10g,孔径不一致时应做重量差补偿,并标志和记录;
5 两转子联轴器端面上有配合标志时,应按标志点高低配合。
5.3.10 盘动转子时应检查转子转动无异常,严禁损伤设备。
5.3.11 燃气轮机负荷分配值应符合制造厂要求,负荷分配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进气室、燃烧室、排气扩散器应安装;
2 燃气轮机运输用临时销应更换;
3 燃气轮机支撑装置应锁紧;
4 燃气轮机本体应有防倾覆措施。
5.3.12 燃气轮机中间轴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轴器结合面间隙应小于0.02mm;
2 连接螺栓的紧力或伸长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联接端联轴器的同心度偏差不应大于0.02mm;
4 测量自由端联轴器晃度、端面瓢偏等数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做好记录。
5.3.13 燃气轮机轴系找中心应符合制造厂的要求,制造厂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轮机联轴器找中心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表5.3.13 联轴器找中心允许偏差(mm)
2 检查燃气轮机转子轴向定位,定位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联轴器需在现场进行铰孔、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铰孔前,联轴器中心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二次灌浆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70%以上,地脚螺栓应按设计力矩紧固;
2)两个联轴器应与找中心时的相对位置一致;
3)镗、铰好的螺栓孔与联轴器的法兰端面应垂直;
4)螺栓与螺孔间的配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 极限及配合》GB/T 1800.1~1800.2的有关规定,一般螺栓与螺孔之间应为H7、h6的间隙配合,销柱表面粗糙度值不应大于,销孔表面粗糙度值不应大于;
5)联轴器螺栓的紧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6)联轴器连接后,联轴器同心度不应大于0.02mm;
7)联轴器螺栓的螺母、盖板应锁紧并符合图纸要求。
5.3.14 中间带有轴向调整垫片的联轴器,其铰孔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3.13条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垫片厚度的偏差不应大于0.02mm,表面粗糙度值不应大于,并应无毛刺、无裂纹、无油污;
2 垫片上的螺栓孔应与联轴器同时铰孔。
5.3.15 燃气轮机滑销系统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向支撑座浇灌前检查螺栓已锁紧,滑销各间隙应符合图纸要求;导向块组件应紧密贴合在支承座上,结合面间隙应小于0.03mm;
2 滑销、滑销槽等滑动面应光滑,无损伤、无毛刺;
3 装配后,滑销和滑销槽的配合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滑销固定应牢靠。
5.3.16 燃气轮机与被驱动设备间的推拉装置应在燃气轮机本体最终定位后装配,并应按制造厂要求配制正式垫片,垫片装入时应无卡涩、无松旷,螺栓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5.3.17 燃气轮机燃烧室检查、燃烧器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核对燃烧器的规格型号,按照图纸要求逐一编号,燃料喷嘴所使用的孔板应按图纸要求复核其型号、尺寸、方向;
2 燃烧室及燃烧器各部件应清洁、无损伤、无变形,过渡段内的涂层应完好,联焰管安装应正确;
3 燃烧器弹簧板应无损伤,各部件装配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燃烧室各部件的紧固应符合制造厂要求;
5 天然气软管不得与支架、基础及其他相邻部件接触,并应固定牢固;
6 火花塞组件外观检查应完好,并应试验合格;
7 火花塞组装时,中心电极与两侧电极之间间隙应符合制造厂要求;固定螺母的扭矩应符合制造厂要求。
5.3.18 燃气轮机本体安装验收应提供下列项目文件:
1 燃气轮机就位安装记录;
2 转子找中心记录;
3 转子联轴器螺栓连接记录;
4 转子联轴器连接同心度记录;
5 燃烧器安装记录;
6 滑销系统装配记录;
7 负荷分配记录;
8 联轴器连接螺栓与螺孔的配合记录;
9 透平转子、压气机转子叶顶间隙记录;
10 进气可调导叶检查记录;
11 燃气轮机燃烧室封闭前隐蔽签证。
5.3.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燃气轮机若发生动、静摩擦,或在透平或压气机内部有其他硬物残留,必将对高速旋转的燃气轮机设备造成重大损坏;因此,首次手动盘动燃气轮机转子时,应检查确认盘车力度是否合适,有无异常声音等,以判断其动、静部件无摩擦及其他异常情况,确保主要设备安全运行。同时,盘动转子时,应采取措施保护转子部件,不得采用可能损伤设备的盘车工具,以保护转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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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备器材
- 3.3 与土建工程配合的要求
- 3.4 设备及系统安装
- 4 燃料供应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设备安装
- 4.3 管道安装
- 5 燃气轮机本体
- 5.1 基础准备
- 5.2 台板与支承装置安装
- 5.3 燃气轮机本体安装
- 5.4 盘车装置安装
- 5.5 自同步装置安装
- 5.6 燃气轮机进气、排气设备安装
- 5.7 燃气轮机罩壳的安装
- 5.8 燃气轮机保温安装
- 6 燃气轮机附属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燃机附属机械、辅助设备
- 6.3 燃机附属系统管道
- 7 燃气轮机及附属系统调整、启动、试运行
- 7.1 一般规定
- 7.2 燃气轮机附属机械试运行
- 7.3 燃油系统吹扫及油循环
- 7.4 天然气管道吹扫及系统气体置换
- 7.5 控制油、润滑油系统冲洗及试运行
- 7.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调试
- 8 工程质量验收
- 8.1 工程质量验收划分
- 8.2 工程质量验收
- 附录A 附属机械联轴器找中心允许偏差值
- 附录B 附属机械振动标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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