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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台板与支承装置安装
5.2.1 燃气轮机台板就位前,应进行基础处理,应去除混凝土表面浮浆层,凿出毛面,并凿除被油污染的混凝土。
5.2.2 基础与台板间采用斜垫铁支撑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垫铁的材质可采用钢板、钢锻件、铸钢件;
2 斜垫铁的薄边厚度不得小于10mm,斜度为1/10~1/25;垫铁应平整、无毛刺,平面四周边缘应有倒角,平面加工后表面粗糙度值不应高于,相互接触的两块接触面应密实无翘动;
3 垫铁布置应符合图纸要求。每叠垫铁不宜超过3块,特殊情况下可最多5块,但其中斜垫铁不得超过一对;
4 两块斜垫铁错开面积不应超过该垫铁面积的25%;台板与垫铁及各层垫铁之间应接触密实,用0.05mm塞尺检查,可塞入长度不得大于边长的1/4,其塞入深度不得超过侧边长的1/4。
5.2.3 基础与台板间采用可调节装置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调节装置应完好、无裂痕;
2 安装前应检查可调节装置接触情况,接触应分布均匀且接触面积达到80%以上;
3 可调节装置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可调节装置定位前应通过旋动可调节装置调节螺栓,使其处于可调范围的中间位置;
5 可调节装置、台板就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可调节装置灌浆。
5.2.4 基础与台板间采用其他方式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板底部为调整螺钉支撑时,调整螺钉支撑部位的基础应平整,调整螺钉下应加装临时垫铁;
2 基础布置垫铁为可调垫铁时,应分别检查其与基础、台板底部接触良好,调整完毕后可调块行程宜居中并锁紧;
3 采用埋置垫铁的,垫铁布置及标高应符合制造厂要求,垫铁标高偏差应为—2mm~0mm。
5.2.5 台板与支承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板与支承装置的滑动面应平整、光洁、无毛刺;
2 台板与支承装置上浇灌混凝土的放气孔、台板与支承装置接触面的润滑注油孔均应畅通;
3 台板与支承装置、支承装置与燃气轮机本体的接触面应光洁无毛刺,并接触严密;
4 台板与支承装置的安装标高与中心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标高允许偏差应为1mm,中心位置允许偏差应为2mm;
5 台板横向水平允许偏差应为0.20mm/m。
5.2.6 地脚螺栓的检查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脚螺栓不得有油漆和污垢;
2 螺栓在螺栓孔内或螺栓套管内四周间隙应大于5mm;
3 螺栓应处于垂直状态,其允许偏差应为地脚螺栓长度的1/200,且不得超过5mm;
4 螺栓下端的垫板应安放平正,与基础接触应密实,螺母紧固后应采取防松措施。
5.2.7 燃气轮机基础二次灌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 二次灌浆区域基础混凝土表面应吹扫干净,无异物、无油漆、无油污;混凝土表面应湿润24h以上;
2 地脚螺孔内应清理干净,无异物;垫铁应点焊牢固;
3 二次灌浆模板高度应高出设备要求的灌浆高度,模板与基础间应无缝隙,防止漏浆。
5.2.8 基础二次灌浆的施工工艺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9 燃气轮机的基础二次灌浆前,除制造厂有特殊要求外,应完成下列工作:
1 燃气轮机负荷分配;
2 与燃气轮机相连的进、排气设备及主要管道连接;
3 燃烧器安装;
4 燃气轮机转子与被驱动端机械转子的联轴器找中心;
5 燃气轮机的轴向、径向定位。
5.2.10 台板与支承装置安装应提供下列项目文件:
1 台板与支承装置就位安装记录;
2 垫铁布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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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备器材
- 3.3 与土建工程配合的要求
- 3.4 设备及系统安装
- 4 燃料供应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设备安装
- 4.3 管道安装
- 5 燃气轮机本体
- 5.1 基础准备
- 5.2 台板与支承装置安装
- 5.3 燃气轮机本体安装
- 5.4 盘车装置安装
- 5.5 自同步装置安装
- 5.6 燃气轮机进气、排气设备安装
- 5.7 燃气轮机罩壳的安装
- 5.8 燃气轮机保温安装
- 6 燃气轮机附属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燃机附属机械、辅助设备
- 6.3 燃机附属系统管道
- 7 燃气轮机及附属系统调整、启动、试运行
- 7.1 一般规定
- 7.2 燃气轮机附属机械试运行
- 7.3 燃油系统吹扫及油循环
- 7.4 天然气管道吹扫及系统气体置换
- 7.5 控制油、润滑油系统冲洗及试运行
- 7.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调试
- 8 工程质量验收
- 8.1 工程质量验收划分
- 8.2 工程质量验收
- 附录A 附属机械联轴器找中心允许偏差值
- 附录B 附属机械振动标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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