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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础准备
5.1.1 基础交付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基础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
2 基础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无裂纹、无孔洞、无蜂窝、无麻面、无露筋等缺陷;
3 基础纵、横向中心线、基准标高线应标识清晰并验收合格;
4 设备基础的混凝土承力面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尺寸偏差应为0-10mm;
5 地脚螺栓孔内应清理干净。螺栓孔中心线对基础中心线偏差应小于预埋钢套管内径的1/10且小于10mm,螺栓孔壁的垂直允许偏差应为螺栓孔长度的1/200且小于10mm,孔内应畅通,无横筋、无异物,螺栓孔与地脚螺栓垫板接触的混凝土平面应平整,放置垫板的孔洞应有足够的空间装入垫板;
6 直埋式地脚螺栓及锚固件的材质、型号、纵横中心线和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螺栓及锚固件中心允许偏差应为2mm,锚固件标高允许偏差应为3mm,地脚螺栓标高偏差应为+5mm~+10mm。
5.1.2 下列阶段应对基础进行沉降观测:
1 基础养护期满后;
2 燃气轮机本体设备就位和发电机定子就位前、后;
3 燃气轮机和发电机二次灌浆前;
4 整套试运行前、后;
5 观测数据应记录并保存,沉降观测点应妥善保护。
5.1.3 当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时,应加强沉降观测。
5.1.4 基础准备阶段应提供下列项目文件:
1 基础尺寸验收记录;
2 土建交付安装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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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备器材
- 3.3 与土建工程配合的要求
- 3.4 设备及系统安装
- 4 燃料供应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设备安装
- 4.3 管道安装
- 5 燃气轮机本体
- 5.1 基础准备
- 5.2 台板与支承装置安装
- 5.3 燃气轮机本体安装
- 5.4 盘车装置安装
- 5.5 自同步装置安装
- 5.6 燃气轮机进气、排气设备安装
- 5.7 燃气轮机罩壳的安装
- 5.8 燃气轮机保温安装
- 6 燃气轮机附属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燃机附属机械、辅助设备
- 6.3 燃机附属系统管道
- 7 燃气轮机及附属系统调整、启动、试运行
- 7.1 一般规定
- 7.2 燃气轮机附属机械试运行
- 7.3 燃油系统吹扫及油循环
- 7.4 天然气管道吹扫及系统气体置换
- 7.5 控制油、润滑油系统冲洗及试运行
- 7.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调试
- 8 工程质量验收
- 8.1 工程质量验收划分
- 8.2 工程质量验收
- 附录A 附属机械联轴器找中心允许偏差值
- 附录B 附属机械振动标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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