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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吸波工程设计
7.1.1 暗室吸波工程设计应根据电磁波暗室总体设计和工艺设计所确立的方案与要求,选择和布局吸波材料。
7.1.2 吸波材料的选择和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室主反射区范围设定宜大于二阶菲涅尔半径覆盖的区域。
2 在合理的暗室尺寸和正确的材料布局情况下,主反射区域采用的吸波材料吸收性能宜高于静区特性要求值3dB~6dB。
7.1.3 受强功率照射的区域应选择耐高功率照射的吸波材料。
7.1.4 吸波材料的氧指数不得小于28。
7.1.5 在行人通道位置,吸波材料的荷载不应低于1.5kN/m2。
7.1.6 除1-3、3-1类暗室外,暗室静区静度Jtx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Jw——外界环境泄漏到静区的电磁噪声和暗室内直射到静区的测量信号,两者同频段的功率密度值之比的对数值(dB);
Js——暗室内设备等所散射或反射到静区的测量电磁波和直射到静区的测量电磁波,两者的功率密度值之比的对数值(dB);
N——暗室内测试电磁波信号形成一次反射到静区路径的数量;
Ji——暗室内第i条反射到静区的测试电磁波信号和直射到静区的测量电磁波,两者功率密度值之比的对数值(dB);
Jxb——电磁波吸波材料在主反射区域的实际反射损耗(dB);
Jfx——标准天线发射电磁波至反射点方向相对于主辐射方向的增益差(dB);
Jli——到达静区的第i条反射路径电磁波相对于直射电磁波的路径损耗(dB);
Lfi——第i条反射电磁波信号的反射路径长度(m);
Lz——测量信号电磁波的直射路径长度(m)。
7.1.1 电磁波暗室总体和工艺设计所确立的暗室方案与要求,主要包括暗室体型尺寸、测量系统设备布局、试验操作运行姿态、静区性能等。暗室吸波工程设计可根据约定,承担暗室总体方案制定。在上述暗室方案与要求已经确认的基础上,选择和布局吸波材料。
7.1.2 暗室各内壁面产生的反射电磁波能量通过合成而对静区静度有不同程度的贡献。在合理的暗室尺寸和正确的吸波材料布局情况下,静区静度一般比吸波材料性能低3dB~6dB。所以主反射区吸波材料宜选择反射性能优于静区静度要求的3dB~6dB。在邻近主反射区四周的吸波材料,其高度可选择主反射区吸波材料高度的0.7倍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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