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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构造规定
5.4.1 基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挤土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桩身直径的3倍;
2 非饱和土和饱和非黏性土中挤土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桩身直径的3.5倍,饱和黏性土中挤土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桩身直径的4倍;
3 螺旋桩中心距尚应大于叶片直径的2倍。
5.4.2 基桩进入土层的有效长度,对于岩石地基不宜小于0.8m,对于其他土层不宜小于1.3m。灌注桩直径不宜小于150mm,预制混凝土方桩边长不宜小于200mm,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直径不宜小于300mm,螺旋桩桩杆直径不宜小于76mm。
5.4.3 螺旋桩的钢管壁厚不应小于4mm,叶片不应少于2道,叶片直径不宜小于桩杆直径的2倍,也不宜大于桩杆直径的4倍,叶片厚度不应小于5mm,叶片间距宜为叶片直径的3倍~4倍。
5.4.4 钢桩防腐采用热浸镀锌时,镀锌层局部最小厚度不宜小于60μm,平均厚度不宜小于80μm。
5.4.5 桩基础与上部支架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对于地形起伏较大的场地,桩顶与上部支架的连接宜采取具有高度可调节功能的设计。
5.4.6 灌注桩加筋体可采用钢管、钢筋笼或是钢管与钢筋组合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筋体的配置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的要求。采用钢筋笼时,纵向主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0.65%(微型桩取大值),且对于微型桩不应少于310,其他情况不应少于610,宜通长配筋,并应沿桩周边均匀布置;
2 箍筋宜采用螺旋式,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宜为150mm~300mm,当承受较大水平荷载时,箍筋宜适当加密;
3 灌注桩桩顶设预埋锚筋时,锚筋宜与桩身加筋体焊接连接,采用锚固连接时,锚固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4.15条的规定。
5.4.7 混凝土桩基的桩身材料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及《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预应力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灌注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微型灌注桩宜采用细石混凝土,也可采用水泥砂浆,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30。
5.4.8 灌注桩钢管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砂浆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灌注桩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预制桩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
5.4.9 扩展式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的要求,除岩石地基外,扩展式基础的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5m。在季节性冻土地区,确定扩展式基础埋置深度时尚应考虑地基土的冻胀性和场地冻结深度。场地冻结深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确定。
5.4.10 采用预制扩展式基础时,应设置混凝土垫层。预制扩展式基础的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现浇扩展式基础的垫层厚度不宜小于70mm。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5,每边宽出基础边缘不宜小于100mm。
5.4.11 无筋扩展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基础高度不宜小于500mm,宽高比不应大于2:1。
5.4.12 配筋扩展式基础的边缘高度不宜小于200mm,顶面坡度不宜大于1:3,阶梯型基础的每阶高度宜为300mm~500mm。条形基础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截面高度宜为柱距的1/3~1/8;
2 端部宜向外伸出,长度不宜小于200mm。
5.4.13 配筋扩展式基础受力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15%,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宜为100mm~200mm;条形基础应沿长度方向布置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基础顶部和底部各应有不少于2根通长钢筋;条形基础高度大于450mm时,沿高度每200mm~300mm应设1根直径8mm~12mm的构造钢筋。当基础受力钢筋实际配筋量比计算量多1/3以上,且满足其他构造要求时,可不受本条最小配筋率的限制。
5.4.14 扩展式基础底部有垫层时,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其他侧不应小于35mm。
5.4.15 混凝土立柱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基础中的预埋锚栓、钢立柱在混凝土基础中的锚固长度应满足锚固要求。当竖向锚固长度不满足锚固要求时,可沿水平方向弯折或增加锚板,但竖向锚固长度对于钢筋和锚栓不应小于20d(d为钢筋或锚栓直径),对于钢立柱不应小于3D(D为钢立柱管径或边长),且不应小于300mm。当采用钢管立柱时,管内混凝土高度不宜小于200mm。
5.4.16 植筋锚杆在岩石中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应小于20倍的锚杆筋体直径,间距和边距不宜小于1倍的有效锚固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m。岩石锚杆孔径宜取锚杆筋体直径的3倍,但不应小于一倍锚杆筋体直径加50mm,锚杆嵌入稳定基岩中的深度应大于40倍锚杆筋体直径,间距不宜小于锚杆孔径的6倍。锚杆筋体锚入混凝土承台的锚固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4.15条的规定。
5.4.17 无特殊要求时,支架基础的顶标高宜高出地面不少于150mm。
5.4.1 对于螺旋桩,条文中的桩身直径指桩杆直径。
5.4.2 为了安装支架的方便,实际工程中桩顶一般露出地面一定高度,桩长与常规意义上的桩长有所区别,从确保承载力的角度而言,条文中强调了基桩进入土层的有效长度。
5.4.3 螺旋桩叶片直径的大小与其承载力和施工性能有直接的关系,叶片直径越大,所能获得的承载力越大,但叶片直径过大也增加了施工的难度,甚至会造成旋拧过程中桩体的损坏。根据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验,叶片直径控制在桩杆直径的2倍~4倍为宜。为研究螺旋桩的叶片间距对承载力的影响,诺斯曼公司对工程中常用的叶片直径为176mm和236mm的两种螺旋桩进行了现场静载荷试验,叶片间距与承载力关系的试验结果见图2。图2中的承载力归一化值指的承载力测试值与同桩长、同叶片直径桩中的最大的承载力测试值的比值。图2表明对于承载力而言,螺旋桩存在最优叶片间距比的问题。根据试验结果,本规范规定螺旋桩的叶片间距比宜为3~4。
图2 叶片间距与承载力关系的试验结果
5.4.4 热浸镀锌是目前工程中钢桩常用的一种防腐措施。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的规定,对于常规规格的钢桩(其壁厚满足3mm≤钢厚度<6mm的条件),镀层局部厚度的最小值为55μm,平均厚度的最小值为70μm。考虑到钢桩的施工方式、使用环境,条文中对钢桩的镀锌层厚度作出了规定,当地基为密实的砂卵石层时,镀锌层在施工过程中的磨损量会加大,设计时可根据地层的腐蚀程度调整镀锌层的厚度要求。
5.4.5 受施工场地场平标高和施工工艺的限制,桩基础桩顶标高往往不易控制,而且对于预制桩而言,需控制桩基础的入土深度,如施工面存在高差,则桩顶标高势必不一致,为保证支架的安装高度和倾角,桩基础与上部支架的连接需采取具有高度可调节功能的设计,通过调节立柱高度来控制支架的安装标高。钢管螺旋桩、钢管灌注桩、预埋钢管的扩展式基础配以钢管立柱可实现这一功能。当通过调节支架立柱高度来控制支架的安装标高时,应在支架结构设计中明确立柱高度的可调节范围。
5.4.6 为与上部立柱连接,在工程实践中,往往采用钢管作为灌注桩的加筋体,或是上部采用钢管,下部焊接钢筋。对灌注桩最小配筋率的要求沿用了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规定。由于支架基础一般都承受一定的水平荷载和弯矩作用,灌注桩的主筋不应小于310,以保证受拉区有钢筋。同桩基规范相比,本规范将微型桩主筋的最小配筋率由610调整为310,主要是考虑到光伏支架基础中有大量采用直径150mm左右的灌注桩,采用6根主筋施工困难且没有必要,实际工程中多采用3根,经检测也未发现因主筋配筋不足导致桩身承载力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对于直径超过150mm的微型桩,在符合本规范最小配筋率要求的基础上,应根据桩顶荷载的要求考虑主筋的配置。当桩径较小,主筋的配置不易满足条文规定时,宜采用钢管作为加筋体。
5.4.7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根据环境类别、地下水土的腐蚀性、桩基的使用年限、施工工艺进行选择,但不应低于条文中对最低强度的规定。对于微型桩规定采用细石混凝土或是水泥砂浆,主要是考虑可灌性的要求。国外微型桩也有采用水泥浆作为桩身材料的,为避免桩头开裂,需在桩顶一定范围内采用钢套管包裹水泥浆,从造价及施工的便利性等角度,本规范未推荐使用。
5.4.8 根据太阳能发电站建设的特点,支架基础不宜采用泥浆护壁水下灌注桩。如遇水下灌注的情况,灌注桩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规定,不得小于50mm。
5.4.9 本条对扩展式基础的最小埋置深度提出要求,主要是从对基底持力层的要求、稳定性、防冲刷、动植物的影响等方面提出的。季节性冻土区基础的埋置深度宜大于场地冻结深度,对于深厚季节冻土地区,当基础底面土层为不冻胀、弱冻胀、冻胀土时,基础埋深可以小于场地的设计冻深。基础底面下允许冻土层最大厚度应根据当地经验并根据支架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程度进行确定。
5.4.10 对于预制扩展式基础,为确保基底与地基接触良好,必须设置一定厚度的混凝土垫层。本条对垫层混凝土强度的规定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依据的是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对混凝土最低标号的调整。
5.4.11 条文中对无筋扩展式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比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要高,是考虑到支架基础需承受一定的上拔、倾覆荷载作用,所以除了对无筋扩展式基础的截面形状进行要求以满足压应力的扩散外,还要求基础混凝土材料本身具有一定的抗裂能力。当基础高度不满足条文中的要求时,为保证基础的抗弯和抗裂能力,宜采用配筋扩展式基础。
5.4.12 本条基本沿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相关构造规定,考虑到支架柱距一般较近,条形基础的高度与柱距的比值略作了调整。
5.4.13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扩展基础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为0.15%,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规定对卧置于地基上的混凝土板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是一致的,本规范沿用了此规定。由于支架基础所承受的荷载一般较小,按计算确定的受力钢筋数量往往低于按0.15%配筋率确定的数量。通过调研也发现,多个已建光伏发电站项目中支架条形基础的配筋率也未达到0.15%,因此本条规定当基础受力钢筋实际配筋量比计算所需多1/3以上时,可不受本条最小配筋率的限制,但必须满足本规范其他构造要求。
5.4.15 混凝土立柱中的纵向受力钢筋、预埋锚栓或是钢立柱在混凝土基础中的锚固长度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为避免受拉时混凝土出现受拉破坏,应满足条文中对最小竖向锚固长度的规定。钢管内外壁均与混凝土接触可有效地提高其锚固强度,因此条文中对管内混凝土的最小高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5.4.16 本条规定了岩石地层中锚杆的锚固深度和间距。一般原则是,中等风化岩石中的锚固深度和间距宜大于微风化和未风化的。对于植筋锚杆锚固长度的规定主要是参照了相关的一些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2004提供的化学植筋抗拔试验资料(基材混凝土强度为C25~C30),当有效锚固深度小于9倍锚杆筋体直径时,主要表现为混凝土锥体与钢筋拔出之混合型破坏(带锥拔出),当有效锚固深度超出9倍锚杆筋体直径时,则多表现为钢筋拉断。当充分利用钢筋的抗拉强度,并假定基材强度等级与C25混凝土相当,根据现行国家规范《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计算的基本锚固深度对于HRB335钢筋为22.2d,对于HRB400钢筋为26.7d。由于一般情况下支架基础所承受的荷载不大,在极限荷载作用下,锚杆筋体被拉断的可能性较小,如一根10的HRB335钢筋,其抗拉承载力可达到23.6kN,已足够承担一般光伏发电站固定式支架基础的上拔荷载。当按构造要求植筋时,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规定最小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0.3倍的基本锚固深度,且不应小于10d和100mm。综合上述规范的规定,并考虑到同混凝土相比,岩石质量的变异性较大,本规范规定岩石植筋锚杆的有效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0倍的锚杆筋体直径。锚杆间距和边距,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制订的。岩石锚杆的构造要求主要是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电力工程高压送电线路设计手册(第二版)》的相关规定。
5.4.17 条文中对支架基础顶标高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上部支架安装施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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