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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消防与安全
14.6.1 海上风电机组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舱及塔筒内应配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气体、液体等固定灭火装置,设置的消防设施应保证风机机舱及塔筒内全部电气设备的安全、火灾的集中监视及灭火装置的自动启动和远方/现场手动强制启动;
2 风机发生火灾时,应快速与系统解列,并应立即启动固定灭火装置灭火;
3 设置通风系统的海上风电机组,应在系统的进风口处设置阻风门(防火阀),当风机发生火灾时应自动关闭。
14.6.2 海上变电站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和《敞开式海上生产平台防火与消防的推荐作法》SY/T 10034的有关规定。
14.6.3 海上航标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 4696、《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GB 17381和《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技术要求》GB/T 20068的有关规定。
14.6.4 海上安全防护与救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船舶和海上技术 船上消防、救生设备及逃生路线布置图》GB/T 21485的有关规定。
14.6.1 本条对海上风机消防设计作出规定。
1 海上风机因其发生火灾时对电气设备损失大、扑救难度高等特殊性,应作为风力发电场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固定灭火设施。
14.6.2 海上变电站作为海上建筑物有其特殊性,消防设计除满足电力行业标准要求外,还需参照海上建筑物的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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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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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风能资源及发电量计算
- 3.1 基本资料
- 3.2 风能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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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总体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场址选择
- 5 电力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系统一次部分
- 5.3 系统二次部分
- 6 风力发电机组
- 6.1 一般规定
- 6.2 风力发电机组选型
- 7 电气
- 7.1 电气主接线
- 7.2 变压器
- 7.3 配电装置
- 7.4 无功补偿装置
- 7.5 站用电系统
- 7.6 直流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 7.7 控制室
- 7.8 监控和二次接线
- 7.9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 7.10 过电压保护及接地
- 7.11 电气照明
- 7.12 电缆选择与敷设
- 7.13 集电线路
- 8 辅助及附属设施
- 9 建筑结构
- 9.1 一般规定
- 9.2 抗震设计
- 9.3 地基与基础
- 9.4 建筑物
- 9.5 架构及其他构筑物
- 9.6 建筑物采暖通风
- 10 施工组织设计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施工总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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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环境保护
- 11.3 水土保持
- 12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防火和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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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防机械伤害及防坠落伤害
- 12.5 防噪声及防振动
- 12.6 其他
- 13 消防
- 13.1 一般规定
- 13.2 消防设计
- 14 海上风力发电场
- 14.1 一般规定
- 14.2 海洋水文气象
- 14.3 风能资源
- 14.4 电气设计
- 14.5 建筑与结构
- 14.6 消防与安全
- 14.7 施工组织设计
- 15 信息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风力发电场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
- 15.3 风力发电场监控信息系统
- 15.4 管理信息系统
- 15.5 视频监视系统
- 15.6 视频会议系统
- 15.7 信息安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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