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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础设计
5.3.1 支架基础宜以原状土或压实填土作为地基持力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填土不得作为支架基础的地基持力层。
5.3.2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支架基础的地基持力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采用淤泥、耕土、冻土、膨胀性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作为填料,填料中不得含有植物残体、垃圾等杂质;
2 当选用砂土和碎石土回填时,应级配良好,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0mm;
3 以粉质黏土、粉土作为填料时,其含水量宜为最优含水量,最优含水量可采用击实试验确定;
4 压实填土的质量用压实系数λc进行控制,且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压实填土地基压实系数控制值
注:压实系数λc为填土的实际干密度ρd与最大干密度ρdmax的比值;wop为最优含水量。土的最大干密度宜采用击实试验确定;碎石土的最大干密度可取2.1t/m3~2.2t/m3。
5.3.3 位于塘、沟、积水洼地等地区的填土地基,填土施工前宜清除底层软弱土体。填方设计前应查明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补给与排泄条件,当填土阻碍原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畅通排泄时,应采取防止土颗粒流失的措施。
5.3.4 多桩基础中的单桩和锚杆基础中的单根锚杆应按下式计算桩顶和锚杆顶的竖向作用效应:
式中:Ni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作用于第i根单桩或单根锚杆顶的竖向力(kN),对于锚杆只考虑竖向拔力;
F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上部支架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kN);
Gk——承台自重和承台上的土重(kN),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Mxk、My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桩(锚杆)顶平面,绕通过桩(锚杆)群形心的x轴、y轴的力矩(kN·m);
xi、xj、yi、yj——第i、j根桩或锚杆至y、x轴的距离(m);
n——单个基础中的桩数或锚杆根数。
5.3.5 竖向压力作用下单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应满足下式要求:
竖向拔力作用下单桩和单根锚杆的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Rα——单桩或单根锚杆的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
Quk——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标准值(kN);
Tuk——单桩或单根锚杆的竖向抗拔极限承载力标准值(kN);
Gp——单桩自重(kN),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5.3.6 除微型短桩外,单桩的承载力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相关规定确定。微型短桩的承载力应通过单桩静载荷试验确定,也可按本规范第5.3.7条~第5.3.11条的规定进行估算。
5.3.7 当根据土的物理力学指标与承载力参数之间的经验关系确定等截面微型短桩的抗压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时,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ud、Ad——桩身周长(m)和桩端截面面积(m2);
li——桩周第i层土的厚度(m);
qsik、qpk——桩侧第i层土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桩端土的极限端阻力标准值(kPa),由当地静载荷试验结果统计分析算得。无当地经验时,可由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按照岩土物理力学指标查表取值,桩端极限端阻力标准值除打入、压入式预制桩外可取经深度修正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5.3.8 当根据土的物理力学指标与承载力参数之间的经验关系确定等截面微型短桩的极限抗拔承载力标准值时,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λi——抗拔系数,对于岩石可取0.8,对于砂土可取0.5,对于黏性土、粉土可取0.7。
5.3.9 当根据土的物理力学指标与承载力参数之间的经验关系确定螺旋桩的抗压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时,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ui——第i层土中桩周计算周长,可按表5.3.9取值;
AD——螺旋叶片投影面积(m2)。
表5.3.9 螺旋桩抗压承载力计算桩周计算周长ui的取值
注:如叶片间距hp≤3D,则叶片之间ui=πD,如3D<hp<4D,则叶片之间除下道叶片以上(hp—3D)范围内ui=0外,其余部位ui=πD。
5.3.10 当根据土的物理力学指标与承载力参数之间的经验关系确定螺旋桩的抗拔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时,可按下式估算,式中第i层土中桩周计算周长ui可按表5.3.10取值,抗拔系数λi可按本规范第5.3.8条取值。
表5.3.10 螺旋桩抗拔承载力计算桩周计算周长ui的取值
注:如叶片间距hp≤3D,则叶片之间ui=πD,如3D<hp<4D,则叶片之间除上道叶片以下(hp—3D)范围内ui=0外,其余部位ui=πD。
5.3.11 桩基础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水平载荷试验确定。当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相关规定估算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桩径小于300mm时,宜降低桩身计算宽度;
2 螺旋桩可按桩径为d的等截面桩进行计算;
3 当前后排桩基础通过上部支架连接时,可考虑支架刚度对桩基础水平承载力的影响。
5.3.12 桩基础的桩身承载力和抗裂验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对于螺旋桩尚应验算施工扭矩作用下的桩身承载力。
5.3.13 扩展式基础的基底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pk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fα——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A——基础底面面积(m2)。
2 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pkmax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M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kN·m);
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m3)。
当基础底面形状为矩形且偏心距e>b/6时(图5.3.13),pkmax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l——垂直于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m);
a——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力边缘的距离(m)。
图5.3.13 偏心荷载(e>b/6)下基底压力计算示意
b-力矩作用方向基础底面边长
5.3.14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0.5m时,应按式5.3.14-1进行修正;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应按式5.3.14-2将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采用地基抗震承载力特征值fαE。
式中:fαk——由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经验值等方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ηb、ηd——基础宽度和埋置深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按基底下土的类别查表5.3.14-1取值;
γ——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kN/m3),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γm——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kN/m3),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层取有效重度;
b——基础底面宽度(m),当基础底面宽度小于3m时按3m取值,大于6m时按6m取值;
d——基础埋置深度(m);
ζα——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按表5.3.14-2取值。
表5.3.14-1 基础宽度和埋置深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
注: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按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时ηd取0;
2 含水比是指土的天然含水量与液限的比值。
表5.3.14-2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5.3.15 对于基础埋置深度小于0.5m的扩展式基础应进行抗滑移稳定性验算,并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Gb——基础自重(kN);
T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上部支架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拔力(kN),当为压力时取负值;
E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上部支架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水平推力(kN);
μ——土对扩展式基础底面的摩擦系数,应由试验确定,也可按表5.3.15选用。
表5.3.15 土对扩展式基础底面的摩擦系数
注:1 对易风化的软质岩和塑性指数Ip大于22的黏性土,基底摩擦系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2 对碎石土,可根据其密实程度、填充物状况、风化程度等确定。
5.3.16 对于沿支架前后方向布置的扩展式基础和单(排)立柱柱下的扩展式基础,应按图5.3.16所示进行前后方向的抗倾覆稳定性验算,并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Mt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上部支架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弯矩(kN·m);
b1——基础自重重心至基础潜在倾覆转动点的水平距离(m);
b2——基础顶面的竖向力作用点至基础潜在倾覆转动点的水平距离(m);
h——基础高度(m)。
图5.3.16 扩展式基础抗倾覆稳定验算示意图
5.3.17 对于双排、多排立柱柱下独立基础或沿支架长度方向布置的条形基础,应进行抗拔稳定性验算,并应满足下式要求:
5.3.18 对于承受较大荷载的扩展式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相关规定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和受剪切承载力,并按抗弯计算确定基础底板的配筋。
5.3.19 锚杆的抗拔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应通过现场原位试验确定。当锚杆间距不满足本规范第5.4.16条的构造规定时,应根据群锚效应对抗拔承载力进行折减或进行群锚试验。
5.3.20 单根岩石锚杆与岩石间的黏结强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ur——岩石锚杆的周长(m);
hr——岩石锚杆锚入稳定岩层中的长度(m),当长度超过13倍锚杆直径时,按13倍直径计算;
f——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与岩石间的黏结强度特征值(kPa),由试验确定,当缺乏试验资料时,可按表5.3.20取用。
表5.3.20 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与岩石间的黏结强度特征值(MPa)
注:表中数值针对水泥砂浆强度为30MPa或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的情况。
5.3.21 锚杆基础锚筋的截面面积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N——相应于荷载基本组合时,单根锚杆承受的拉力设计值;
fy——锚杆筋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As——锚杆筋体的截面面积。
5.3.22 锚杆基础的锚筋宜采用热轧带肋钢筋。植筋锚杆基础的胶粘剂除应满足力学强度的要求外,还应具有耐环境因素作用的性能。岩石锚杆基础的灌浆料宜采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水泥砂浆强度不宜低于25MPa,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
5.3.23 支架基础的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和倾斜。支架基础的变形量应满足上部支架结构对地基基础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要求,且变形允许值宜符合表5.3.23的规定。
表5.3.23 支架基础的变形允许值
注:1 沉降差指同一阵列中相邻立柱下基础的沉降差值,l为相邻基础的中心距离(mm);
2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3.24 扩展式基础的最终变形量可采用分层总和法计算,地基中的附加应力分布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线性变形体理论确定;桩中心距不大于6倍桩径的群桩基础的最终沉降量可采用等效作用分层总和法计算,等效作用面位于桩端平面,等效作用面以下地基中的附加应力分布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线性变形体理论确定;其他情况下桩基础的最终沉降量可采用单向压缩分层总和法计算,桩端平面以下地基中的附加应力分布可按考虑桩径影响的明德林(Mindlin)解确定。对于单桩基础尚可根据单桩原位静载荷试验结果预估在使用荷载作用下的沉降量。
5.3.25 强腐蚀环境中不宜采用钢桩基础,腐蚀等级为中及以下土壤环境中钢桩基础的防腐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桩基础的防腐处理可采用外表面涂镀防腐层、增加腐蚀余量及采用特殊耐腐蚀材料等措施;当钢管桩内壁同外界隔绝时,可不考虑内壁防腐;
2 钢桩的腐蚀速率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5.3.25-1确定;
表5.3.25-1 钢桩的腐蚀速率(mm/年)
3 钢桩镀锌层的腐蚀速率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5.3.25-2确定。
表5.3.25-2 钢桩镀锌层的腐蚀速率(μm/年)
5.3.26 混凝土基础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相关规定。位于腐蚀性环境中的混凝土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相关规定采取防腐措施。
5.3.1 从控制基础沉降变形的角度,本条对支架基础的地基持力层提出了要求。在电站建设中不可避免地会因为场地平整或是为了节约用地而涉及填土地基,设计时应根据填土的性质、堆填年限、现场条件等因素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对于杂填土和耕土,由于其成分不均,常含有有机质,未经处理时,均为欠固结土,不能作为支架基础的地基持力层;对于未经处理的新近填土层,由于其自重固结一般未完成,也不应作为支架基础的地基持力层;对于堆填时间较长的填土,其自重固结一般已完成,经过检验查明符合设计要求的可作为地基持力层;对于场地平整形成的回填土应按设计要求分层进行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为地基持力层。
5.3.2 本条对填土地基的填料及施工质量作出了规定。由于耕土、冻土、膨胀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其土质性能不稳定,不能作为填料。采用砂、碎石作为填料的,为保证碾压密实,应保证级配良好,并限制其最大粒径。从后续基础施工便利的角度,回填碎石的粒径也不宜过大。采用粉质黏土、粉土作为填料时,含水量对压实质量的影响至关重要。在一定的压实功下,填料在最优含水量时,干密度可达最大值,压实效果最好。填料的含水量太大时,应将其适当晾干处理,含水量过小时,则应将其适当增湿。
5.3.3 当利用填筑塘、沟、积水洼地等作为建设场地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塘底、沟底原有软弱土层的处理和排水设计。塘、沟、积水洼地底部一般分布有软弱淤泥,压缩性高,排水性差,在上部填土的作用下产生的固结压缩沉降量往往较大,如处理不当会造成地基的整体沉降。填方设计应根据底层软弱土体的分布范围、厚度、周边地形条件采取清淤、地基处理等合适的处理方法。当填土阻碍原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畅通排泄时,应尽可能在排水层采用粗颗粒填料并根据地形修筑盲沟、截水沟或其他排水设施,以防止土颗粒流失造成场地失稳。
5.3.4、5.3.5 对于锚杆基础,基底持力层为中风化~未风化的岩石,抗压承载力一般都会满足要求,只需考虑抗拔承载力。
5.3.6 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给出了桩基础各类承载力的确定方法,除微型短桩外,本标准所涵盖的所有桩型的承载力的确定均应按此标准执行。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所涉及的桩基础,大多数为微型短桩,在使用桩基规范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①缺乏短桩的经验参数;②缺乏如螺旋桩等新型桩基的计算方法。本规范对微型短桩的计算作出了相应的补充规定。条文中强调“微型短桩的承载力应通过单桩静载荷试验确定”,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①在目前对于桩基础承载力的计算受土强度参数、成桩工艺、计算模式不确定性影响的可靠度分析仍处于探索阶段的情况下,桩基础承载力仍以原位原型试验为最可靠的确定方法;②采用桩基础的项目,正式施工前进行试桩检测已基本成为一种惯例。对于复杂场地,由于静载试验数量一般较少,难以覆盖场区所有的地层条件,因此在确定单桩承载力时应把握两点,一是以单桩静载试验测试结果为主要依据,二是通过计算复核,并结合现场条件和类似工程经验进行综合判定。
5.3.7 对于微型短桩的竖向极限承载力计算,规范推荐了通用的估算公式5.3.7,即采用端阻力加侧阻力的计算模式。采用该模式的核心在于确定土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和极限端阻力标准值的经验值。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强调上述两个计算参数的取值应由当地静载荷试验结果统计分析算得。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通过对645根试验桩的资料进行分析试算,给出了对应于不同桩型土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和极限端阻力标准值的经验值。如无当地经验,可根据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查表选取。为适应微型短桩的计算需要,条文中给出了除打入、压入式预制桩外,包括螺旋桩、灌注桩的极限端阻力标准值的取值方法。
5.3.8 抗拔系数具有长桩高于短桩、灌注桩高于预制桩、黏性土高于砂土的特点。本标准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关于抗拔桩的计算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关于岩石锚杆的计算经验参数给出了微型短桩抗拔承载力计算采用的抗拔系数值。对于砂土层中的灌注桩,当成桩质量有保证时,抗拔系数可适当提高。
5.3.9、5.3.10 螺旋桩承载力的计算模式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螺旋桩的研究成果,同时也结合了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中对扩底桩承载力计算的一些规定。在国外,螺旋桩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单盘承载力叠加法”和“连续剪切筒法”这两种,如图1所示。所谓的“单盘承载力叠加法”即认为单桩极限承载力为每道叶片在深基础破坏模式下的极限承载力之和,叶片间中轴与土的侧摩阻力不再考虑,上部无叶片段的中轴如直径较大且长度较长时,该段的侧摩阻力可以考虑。这一计算模式的先决条件是叶片之间应有足够大的间距,以免各道叶片破坏应力区的重叠。工程实践和理论分析揭示,超过3倍叶片直径的间距可避免各道叶片之间的相互影响。“连续剪切筒法”假定在上下叶片之间形成一个圆柱形的剪切面,单桩承载力由叶片之间形成的竖向剪切面土体的抗力和上段杆体与土体的侧摩阻力组成。一般认为当叶片之间的间距小于叶片直径的3倍时可采用连续剪切筒法计算模式。我国工程界习惯采用侧摩阻力+端阻力的模式计算单桩承载力,也相应地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参数,因此本规范采用“连续剪切筒法”作为螺旋桩承载力计算的基本模式。类似于扩底桩,抗压时叶片以上1D长度范围内不计侧阻力,抗拔时第一道叶片以上2D范围内的破裂柱体直径增大至叶片直径,超过该范围以上部分,破裂面缩小至桩土界面。按照上述计算模式,规范给出了螺旋桩承载力计算时的桩周计算周长ui的取值。
图1 螺旋桩计算模式
5.3.11 当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相关规定估算桩基础的水平承载力特征值时,应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①桩基规范中参与统计的试桩桩径d在300mm~1000mm之间,而太阳能发电站常用的桩基桩径一般都小于300mm,如继续套用桩基规范中对桩身计算宽度的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偏于不安全;②规范规定螺旋桩可按桩径为d的等截面桩估算水平承载力,实际上是忽略了叶片对水平承载力的贡献,计算结果偏保守。当叶片直径较大且靠近上部时,应计入叶片的影响;③计算单桩水平承载力时,桩顶约束一般是按自由状态考虑。现场对比试验发现,当安装完支架后,桩基础的水平承载力有较大的提高,因此在按桩基规范估算桩基础的水平承载力时,可适当考虑支架刚度对桩基础水平承载力的提高作用。
5.3.12 桩身承载力应满足施工和使用两种工况的需要。螺旋桩在施工过程中承受较大的扭矩,应验算在此施工扭矩作用下,桩身的抗扭承载力。
5.3.14 填土压实处理应满足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当不满足大面积压实的条件时,填土地基的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取0,基础埋置深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取1.0。
5.3.15~5.3.17 此三条是针对扩展式基础有可能滑动或倾覆所进行的抗滑移稳定性验算及抗倾覆稳定性验算的规定。当基础埋深较浅,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基础有可能沿基底滑动,稳定安全系数采用抗滑力与滑动力的比值;对于沿支架阵列前后方向布置的条形基础和单(排)立柱柱下独立基础有可能发生倾覆时,稳定安全系数为抗倾覆力矩与倾覆力矩的比值;对于双、多排立柱柱下独立基础或是沿阵列长度方向布置的条形基础,有可能发生绕前立柱柱下基础的倾覆,稳定安全系数采用基础自重与竖向拔力的比值。抗滑移与抗倾覆安全系数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进行了规定。抗拔安全系数规定为1.6,与抗倾覆安全系数取为1.6在安全储备上是一致的。上述各有关作用力的计算均应按本规范第5.1.3条~第5.1.5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的“支架前后方向”是指与倾覆趋势一致的方向,“支架长度方向”则是与之垂直的方向。
5.3.18 太阳能发电站尤其是光伏发电站支架基础所承受的荷载一般不大,因此当满足本规范对材料强度和构造的相关要求时,可不验算扩展式基础的结构承载力。
5.3.19 本规范涉及两类岩石地层中的锚杆基础,一类是植筋锚杆基础,另一类是岩石锚杆基础。锚杆基础的承载力应由锚杆筋体强度、锚杆筋体与胶粘剂或灌浆料间的黏结强度、锚杆与岩石间的黏结强度、岩石的剪切强度中的最小值确定。虽然目前在太阳能发电站中采用植筋锚杆基础的工程经验不是太多,但在结构加固领域植筋技术已相当成熟。初步估算植筋锚杆基础的承载力时,可参照相关行业的标准,比如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中有关“植筋技术”的规定,并应考虑到钢筋混凝土与岩石之间的区别。岩石锚杆的承载力特征值可按本规范5.3.20条中的规定进行估算。在通过现场试验确定锚杆的抗拔承载力时,考虑到短期加载与长期受荷的区别,承载力设计取值应有一定的安全储备。
5.3.20 大量的试验研究表明,岩石锚杆在15倍~20倍锚杆直径以深的部位已没有锚固力分布,只有锚杆顶部周围的岩体出现破坏后,锚固力才会向深部延伸。
5.3.22 作为植筋所使用的钢筋,一般以普通热轧带肋钢筋锚固性能最好,光圆钢筋较差,所以规范强调采用带肋钢筋。同样的对于岩石锚杆,为增强锚杆筋体与混凝土或砂浆之间的握裹力,规定锚杆筋体宜采用热轧带肋钢筋。植筋锚杆的锚固性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胶粘剂,我国使用最广的胶粘剂是环氧基和改性乙烯基锚固胶,锚固胶的性能指标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和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执行。由于支架基础所处环境位于室外,设计中应根据其所在地的环境条件,对胶粘剂的耐候性提出要求。
5.3.23 对支架基础变形的规定主要强调了应考虑上部支架结构对地基基础变形的适应能力和满足其使用功能的要求,因此要求设计上部支架结构时应根据所支撑的光伏组件、聚光集热器、定日镜等的使用要求,支架的结构形式以及运行使用中的其他要求对支架基础的变形提出相应的限值规定。设计无特别要求时,宜参考表5.3.23中的要求对支架基础的变形允许值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各类型支架对地基基础变形的适应能力从大到小依次为:双轴跟踪、塔式、蝶式支架最大,固定式支架次之,然后是固定可调式、单轴跟踪式支架,槽式、菲涅尔式支架最小。当有可靠工程经验时,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基础变形的限值。例如对于薄膜组件等无边框组件,其上部支架结构平整度要求为2‰,据此应在表5.3.23的基础上降低支架基础的变形允许值。
5.3.24 本条规定了支架基础沉降变形的确定方法。有关分层总和法、等效作用分层总和法、单向压缩分层总和法的具体计算规定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执行。太阳能发电站中的桩基础以单桩基础居多,其沉降变形受相邻桩基的影响较小,因此本规范提出对于单桩基础可根据单桩原位静载荷试验结果预估在使用荷载作用下的沉降量,在具体应用时应考虑长期加载和短时加载的区别。
5.3.25 钢材在土壤中的腐蚀速率与土壤的类型、地下水、pH值、电阻率等多种因素有关,一般情况下具有初期较快,后期逐渐衰减的规律。本条中钢桩的腐蚀速率数据沿用了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规定,镀锌层的腐蚀速率主要是参考了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规范编制过程中,还收集到了国外有关规范中的一些资料,可供参考。欧洲标准EN 1993-5区分不同的土壤环境给出的钢材腐蚀量见表1。英国标准BS 8002:1994
给出了不同的使用环境中钢桩的腐蚀速率为:①未扰动的非工业污染土壤中0.015mm/年/侧;②大气环境中0.035mm/年/侧;③海洋环境中,位于海床以下为0.015mm/年/侧,常年浸泡在海水中为0.035mm/年/侧,潮汐段为0.035mm/年/侧,溅湿段为0.075mm/年/侧。美国联邦高速公路管理局的标准FHWA-SA-96-072针对电阻率>300hm·m,5<pH<10的土壤给出的腐蚀速率为:①镀锌层最初两年为15μm/年/侧,之后为4μm/年/侧;②碳钢12μm/年/侧。
表1 欧洲标准EN 1993-5建议的钢材腐蚀量(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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