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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风能资源


14.3.1 海上风力发电场风能资源分析应具备场址范围内连续一年以上的现场风能资源实测数据(风速、风向、气温、气压、湿度等),实测有效数据的完整率不宜低于90%。

14.3.2 海上风力发电场现场测风方案可采用海上测风塔方式。海上测风塔位置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每座测风塔实测数据对场址风能资源评估的控制范围半径宜为10km。

14.3.3 海上风力发电场场址范围内海上测风塔数目不宜少于1个,且至少应有1座海上测风塔高度不低于100m。

14.3.4 每座海上测风塔上宜安装2套相对独立的测量设备。

14.3.5 应分析现场测风时段在长时间系列中的代表性,参考站宜选择海上风力发电场场址附近的海洋气象观测站。

14.3.6 应根据订正后的代表年测风数据,计算风力发电机组轮毂高度处的风力发电场风能资源参数,且应包括平均风速、风功率密度、风速频率分布和风能频率分布、风向频率和风能密度方向分布、维布尔参数、湍流强度等。

14.3.7 应对海上风力发电场风能资源进行评价,确定风力发电场风功率密度等级,推算风力发电机组轮毂高度处的50年一遇最大(极大)风速,提出海上风力发电场风况对风力发电机组的安全等级要求。

条文说明

14.3.2 海上测风塔实测数据对场址风能资源评估的控制范围按半径5km考虑,代表的场址区域约80km2,海上风力发电场规划装机容量暂定为20万kW~40万kW,与目前海上风力发电场的建设管理要求相协调。

14.3.3 考虑到海上风力发电场拟选不同风机机型的预装轮毂安装高度的不同,以及更准确分析海上风速随高度变化的剪切关系,本规范提出海上测风塔高度不宜低于100m。

14.3.4 海上测风塔相较于陆上测风塔而言,建设、运行维护成本和建设难度增加很大,每座海上测风塔提出安装2套相对独立的测量设备,互为备用,有利于提高风能资源测量的可靠性。

14.3.7 海上风力发电场风能资源分析与评价可采用风能资源数值模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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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 GB5109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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