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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消防设计


13.2.1 应设立完整的消防体系,应能有效预防并及时扑灭风力发电场内的各种初期火灾,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和安全生产。

13.2.2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13.2.3 电气设备选型应考虑防火要求,电力电缆选型与敷设应考虑防火阻燃要求,必要时可设置消防车辆。

13.2.4 应按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进行消防设计,并应严格控制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生产类建筑类别应按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确定。

13.2.5 建筑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13.2.6 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25MV·A及以上时,应设置固定式灭火装置。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采用干粉灭火器。

13.2.7 应按工程火灾性质、类别、延续时间、次数、一次灭火所需水量等进行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13.2.8 消防设备电源应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并应按双电源备用设计,且应能在其中一路电源故障时,快速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h。

13.2.9 消防监控设计宜采用全场报警方式。火灾报警控制系统应能显示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并应能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应能将火警信号送入站内监控系统,并应能实现远传。

13.2.10 消防设备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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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 GB5109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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