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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建筑物采暖通风


9.6.1 建筑物采暖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采暖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2 集中采暖地区和过渡地区,建筑物宜采用电采暖形式;

    3 集中控制室、电气设备间、办公室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4 采暖设备的加热元件和表面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 电采暖系统可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9.6.2 配电装置室、GIS电气设备室、无功补偿装置室、电容器室应设置通风系统,夏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35℃。

9.6.3 配电装置室、无功补偿装置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应设置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2次的事故通风系统。当采用机械送、排风系统时,事故排风机应兼作排风机使用。

9.6.4 电缆廊道应采用自然通风,无功补偿装置室应采取空调降温措施。

9.6.5 生活污水处理的操作间应设置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的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得再循环。

9.6.6 生活污水处理的泵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置机械通风。

9.6.7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的房间吸风口应设在室内下部,通风设备应采取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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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 GB5109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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