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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风险发生可能性与损失等级


4.2.1  风险发生可能性等级标准宜采用概率或频率表示,并应符合表4. 2.1的规定。

4.2.2  风险损失等级标准宜按损失的严重性程度划分五级,并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4.2.3  工程建设人员和第三方伤亡等级标准宜按风险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类型与数量划分为五级,并宜符合表4.2.3的规定。

4.2.4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环境影响等级标准宜按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划分为五级,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导致周边区域环境影响的等级标准,宜符合表4.2.4的规定。

    2  造成周围建(构)筑物影响的经济损失等级标准,宜符合表4.2.5的规定。

4.2.5  经济损失等级标准宜按建设风险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费用划分为五级,工程本身和第三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等级标准宜符合表4.2.5的规定。

4.2.6  针对不同的工程类型、规模和工期,根据关键工期延误量,工期延误等级标准可采用两种不同单位进行分级,短期工程(建设工期2年以内,含2年)采用天表示,长期工程(建设工期2年以上)采用月表示。工程延误等级标准宜符合表4.2.6的规定。

4.2.7  社会影响等级标准宜按建设风险影响严重性程度和转移安置人员数量划分五级,并宜符合表4.2.7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  风险发生可能性等级主要根据风险发生的频率或概率划分为五级,参考国际隧道与地下空间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unnel and Underground Space,ITA-AITES)制定的分级方法,制定本规范的风险发生可能性等级标准值。

4.2.2  风险损失等级按照不同损失的类型较难统一划分,一般采用以定性表示为基础,针对不同的损失类型采用量化的等级标准编制。本规范中风险分类按照第3.1.2条执行。

4.2.3  工程建设人员伤亡等级标准参考了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06-01)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要求坚持人员“安全第一”的原则,工程建设风险可能引起的建设人员或邻近区域的第三方(非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其他人员)发生伤害或死亡,考虑两者的不同参与对象和工作内容,工程直接参加人员采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06-01)中的较大事故作为一级,第三方伤害以建设人员伤亡的三级作为一级。

4.2.4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包括两种类型:自然环境影响和社会环境影响。其中,自然环境影响等级标准的制定参考了《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1-2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1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等。因工程建设导致的环境影响一般是指导致周边建(构)筑物发生破坏,产生经济损失,其标准参考本规范第4.2.5条。

4.2.5  经济损失等级参考了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06-01)划分等级,具体数值需根据一条线路或评估对象的工程总投资估算进行评估。由于各地经济条件各不相同,区域经济差异较大,因此,较难制定各城市的具体标准,因此,本规范中主要根据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与经济水平,制定本规范的等级标准。

4.2.6  工期延误等级标准主要根据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一般的建设周期与可接受的合理工期,同时,考虑工期长短的不同进行划分。对于不合理的工期压缩提前,也易引发各种工程建设风险,因此,由非合理的工期提前所导致的建设风险,亦可根据工期提前程度拟定相应的工期不合理提前的等级标准。

4.2.7  任何灾害或事故的发生都会引起社会负面压力,严重影响公众和政府对工程建设的良好意愿和政府公信力,从而导致工程建设各方的社会信誉受到损失。

    社会舆论与公众评价对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的建设进展影响巨大,社会信誉损失是建设各方潜在风险损失的重要部分。社会信誉损失与不同风险事故的后果密切相关,尤其是如造成第三方损失或对周边区域环境造成损害,将会引起严重的社会信誉损失。本规范制定的社会影响等级标准的执行部分参考了《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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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 GB5065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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