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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抗震设计
9.2.1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和《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的有关规定。
9.2.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新建风力发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9.2.3 抗震设防烈度9度及以上,或参考风速超过50m/s(相当于50年一遇极端风速超过70m/s)的风力发电场,重要建(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应进行专题论证。
9.2.4 抗震设防烈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有关规定。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9.2.5 地震基本烈度为8度、9度时,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基础宜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9.2.1 风力发电场建(构)筑物抗震设计不宜盲目照搬国外方法,而应因地制宜,考虑我国基本国情。风机基础地震作用计算时应考虑风力发电机组高宽比较大、阻尼比较小、自振频率较低、顶部集中质量较大等特点,以及土结相互作用的影响。
9.2.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要求处于抗震设防地区的所有新建风力发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9.2.3 参考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 5073,在9度地区修建工程时均应进行专题研究。在项目可行的前提下,应采取适宜的抗震构造、消能减震措施。
我国东海、南海等海域台风比较频繁,地基基础应进行抗台风设计。当参考风速超过50m/s时,重要建(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应进行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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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风能资源及发电量计算
- 3.1 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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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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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系统一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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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风力发电机组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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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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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 电气照明
- 7.12 电缆选择与敷设
- 7.13 集电线路
- 8 辅助及附属设施
- 9 建筑结构
- 9.1 一般规定
- 9.2 抗震设计
- 9.3 地基与基础
- 9.4 建筑物
- 9.5 架构及其他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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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施工组织设计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施工总布置
- 10.3 施工方法与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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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 11.2 环境保护
- 11.3 水土保持
- 12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 12.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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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一般规定
- 13.2 消防设计
- 14 海上风力发电场
- 14.1 一般规定
- 14.2 海洋水文气象
- 14.3 风能资源
- 14.4 电气设计
- 14.5 建筑与结构
- 14.6 消防与安全
- 14.7 施工组织设计
- 15 信息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风力发电场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
- 15.3 风力发电场监控信息系统
- 15.4 管理信息系统
- 15.5 视频监视系统
- 15.6 视频会议系统
- 15.7 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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