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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抗震设计


9.2.1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和《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的有关规定。

9.2.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新建风力发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9.2.3 抗震设防烈度9度及以上,或参考风速超过50m/s(相当于50年一遇极端风速超过70m/s)的风力发电场,重要建(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应进行专题论证。

9.2.4 抗震设防烈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有关规定。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9.2.5 地震基本烈度为8度、9度时,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基础宜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条文说明

9.2.1 风力发电场建(构)筑物抗震设计不宜盲目照搬国外方法,而应因地制宜,考虑我国基本国情。风机基础地震作用计算时应考虑风力发电机组高宽比较大、阻尼比较小、自振频率较低、顶部集中质量较大等特点,以及土结相互作用的影响。

9.2.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要求处于抗震设防地区的所有新建风力发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9.2.3 参考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 5073,在9度地区修建工程时均应进行专题研究。在项目可行的前提下,应采取适宜的抗震构造、消能减震措施。

    我国东海、南海等海域台风比较频繁,地基基础应进行抗台风设计。当参考风速超过50m/s时,重要建(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应进行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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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 GB5109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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