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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钢筋和埋件
6.3.1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各部位构件的受力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2 受力钢筋宜采用直径较小的钢筋配置;每米宽度的墙、板内,受力钢筋不宜少于4根,且不超过10根。
6.3.2 现浇钢筋混凝土矩形构筑物的各构件的水平向构造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构件的截面厚度小于、等于50cm时,其里、外侧构造钢筋的配筋百分率均不应小于0.15%。
2 当构件的截面厚度大于50cm时,其里、外侧均可按截面厚度50cm配置0.15%构造钢筋。
6.3.3 钢筋混凝土墙(壁)的拐角处的钢筋,应有足够的长度锚入相邻的墙(壁)内;锚固长度应自墙(壁)的内侧表面起算。
6.3.4 钢筋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具有抗裂性要求的构件(处于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状态),其受力钢筋不应采用非焊接的搭接接头;
2 受力钢筋的接头应优先采用焊接接头,非焊接的塔接接头应设置在构件受力较小处;
3 受力钢筋的接头位置,应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相互错开;如必要时,同一截面处的绑扎钢筋的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可加大到50%,相应的搭接长度应增加30%。
6.3.5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各部位构件上的预埋件,其锚筋面积及构造要求,除应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确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埋件的锚板厚度应附加腐蚀裕度;
2 预埋件的外露部分,必须作可靠的防腐保护。
6.3.4 本条中有关钢筋的接头,除要求满足不开裂构件的钢筋接头应采用焊接和钢筋接头位置应设在构件受力较小处外,对接头在同一截面处的错开百分率,容许采用50%的规定,但要求搭接长度适当增加。这在国外标准中亦有类似的做法,目的在于方便施工,虽然钢筋用量稍有增加,但对钢筋加工和绑扎工序都缩减了工作量,也就加速了施工进度,从总体考虑可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还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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