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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地基和基础计算规定
3.3.1 动力机器基础底面的平均静压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p≤αvfa (3.3.1)
式中:p——对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的平均静压力值(kPa);
αv——地基承载力的动力折减系数;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3.3.2 动力机器基础底面的平均静压力应按下列荷载计算:
1 基础自重和基础上回填土重;
2 机器自重和传至基础上的其他荷载。
3.3.3 地基承载力的动力折减系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旋转式机器基础可取0.8。
2 锻锤基础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a——基础的振动加速度(m/s2);
βv——地基土的动沉陷影响系数,按第3.3.4条的规定确定;
g——重力加速度,一般取9.8m/s2。
3 其他机器基础可取1.0。
3.3.4 地基土的动沉陷影响系数βv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为天然地基时,宜按表3.3.4的规定确定。
2 对桩基础,宜按桩端持力层地基土类别选用。
3.3.5 动力机器基础的地基土类别宜按表3.3.5确定。
3.3.6 动力机器基础的振动响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u——基础上控制点的振动位移;
v——基础上控制点的振动速度;
a——基础上控制点的振动加速度;
[u]——基础的容许振动位移;
[v]——基础的容许振动速度;
[a]——基础的容许振动加速度。
3.3.7 动力机器的振动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振动荷载标准》GB/T 51228的有关规定。
3.3.8 动力机器的容许振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 50868的有关规定。
3.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使动力机器基础底面的平均静压力不得大于地基承载力,否则会造成基础不均匀沉降,会造成上部动力机器及其附属构件破坏,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工程事故。
3.3.3 根据不同动力机器的特点规定了相应的地基承载力动力折减系数取值。
3.3.5 本条规定是针对动力机器基础设计的需要,将地基土的类别进行划分。
3.3.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使动力机器基础的振动响应不超过容许振动标准,否则会造成动力机器振动过大、减少使用寿命、降低工作效率、被迫停止工作,造成设备附属管道和零部件损坏,会对操作人员舒适性造成不良影响,会对附属建筑结构造成损伤、破坏,甚至引发工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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