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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除对结构整体稳定验算外均采用以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5.1.2 本规范采用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对结构设计应计算下列两类极限状态: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包括对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包括压曲失稳)计算、结构整体失稳(滑移及倾覆、上浮)验算。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包括对需要控制变形的结构构件的变形验算,使用上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抗裂度验算,使用上需要限制裂缝宽度的验算等。
5.1.3 结构内力分析,均应按弹性体系计算,不考虑由非弹性变形所产生的塑性内力重分布。
5.1.4 结构构件的截面承载力计算,应按我国现行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或《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执行。
5.1.5 构筑物的地基计算(承载力、变形、稳定),应按我国现行设计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执行。
5.1.6 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强度计算时,结构上的各项作用均应采用作用设计值。
作用设计值,应为作用分项系数与作用代表值的乘积。
5.1.7 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结构上的各项作用均应采用作用代表值。
5.1.8 对构筑物进行结构设计时,根据《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应按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确定安全等级,按二级执行。对重要工程的关键构筑物,其安全等级可提高一级执行,但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业主认可。
5.1.1、5.1.2 本条明确规定这次修订的规范系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并规定了在结构设计中应考虑满足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两种极限状态。
对于给水排水工程的各种构筑物,主要是处于盛水或潮湿环境,因此防渗、防漏和耐久性是必须考虑的。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时,控制裂缝开展是必要的,对于圆形构筑物或矩形构筑物的某些部位(例如长壁水池的角隅处),其受力状态多属轴拉或小偏心受拉,即整个截面处于受拉状态,这就需要控制其裂缝出现;更多的构件将处于受弯,大偏心受力状态,从耐久性要求,需要限制其裂缝开展宽度,防止钢筋锈蚀影响构筑物的使用年限,这里也包括混凝土的抗渗,抗冻以及钢筋保护层厚度等要求。另外,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控制构件的过大变位,例如轴流泵电机层的支承结构,变位过大时将导致传动轴的寿命受损以及能耗增加、功效降低。
5.1.3 本条规定了对各种构筑物进行结构内力分析时的要求。主要是根据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的正常运行特点,从抗渗、耐久性的要求,不允许结构内力达到塑性重分布状态,明确按内力处于弹性阶段的弹性体系进行结构分析。
5.1.4~5.1.8 条文主要明确与相应现行设计规范的衔接。同时规定了一般给水排水工程中的各种构筑物,其重要性等级应按二级采用,当有特殊要求时,可以提高等级,但相应工程投资将增加,应报工程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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