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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场址选择
4.2.1 风力发电机组、变电站、集电线路等选址应避开不良地质灾害易发生区域。
4.2.2 选择风力发电场场址时,应考虑节约用地,优先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变电站布置应满足河湖水域、绿化、高压走廊、文物保护、微波通道、道路等规划的避让要求。
4.2.3 风力发电场变电站、风力发电机组基础的位置应考虑场址防洪因素,充分利用现有的防洪设施。风力发电场设施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力发电场变电站和风力发电机组基础的防洪标准应符合表4.2.3-1和表4.2.3-2的规定。对于站内地面低于防洪高水位的区域,应有防洪措施。防洪措施宜在首期工程中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可分期实施。
表4.2.3-1 风力发电场变电站的防洪标准
表4.2.3-2 风力发电机组基础的防洪标准
2 江、河、湖旁的风力发电场变电站、风力发电机组基础设置防洪堤,其堤顶标高应按表4.2.3-1中防洪标准的要求,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或高于最高内涝水位,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应再增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
3 以内涝为主的风力发电场变电站、风力发电机组基础设置防洪堤,其堤顶标高应按50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难以确定50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4 山区风力发电场变电站、风力发电机组基础应有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2%的山洪设计。
4.2.4 风力发电场场址应处于地质构造相对稳定的地段,并与活动性大断裂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建于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永冻土地区、盐渍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下的风力发电场,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T 50942、《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83、《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有关规定。
4.2.5 风力发电场场址宜建在地震基本烈度8度及以下的地区,当场址选在地质灾害地区或地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时,应进行专项地质灾害评价。
4.2.1 不良地质灾害易发生区域不应进行风力发电场建设。不良地质灾害包括滑坡、泥石流、泄洪道等。
4.2.3 风力发电场风机基础、变电站的防洪设计,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风电场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FD00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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