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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electromagnetic wave anechoic enclosure

GB 50826-2012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2012年1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26-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11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结合工程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经过多次反复讨论研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电磁波暗室分类、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吸波及电磁屏蔽工程设计、建筑与结构设计、公用工程设计、电磁屏蔽和吸波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科技质量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或北京307信箱,邮政编码:10084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本规范参编单位: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 南大波平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 大连东信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长城屏蔽机房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二院203所 中国兵器北方通用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二院207所 北京惠华伟业机房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朱玉俊 娄宇 晁阳 秦学礼 黄健 郑秉孝 申志超 钟景华 李锦生 杨韧 万宗平 刘本东 徐国英 李自强 赵天良 辛国良 程其恒 刘滋厚 王立 赵玉娟 李卫 陈志刚 杜宝强 周忠振 潘奇俊 周乐乐 张宇桥 黄忠明 赵雷 巢增明 陈刚 黄晓春 李秋梅 张轶雄 王立威 李承士 李京荣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吴钒 薛长立 张林昌 何国瑜 陈淑凤 贾守斌 张扬伟 任庆英 丁克乾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

GB 50826-2012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GB 50826-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0月11日以第149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按照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

    本规范制订过程分为准备阶段、征求意见阶段、送审阶段和报批阶段,编制组在各阶段开展的主要编制工作如下:

    准备阶段:起草规范的开题报告,重点分析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框架结构、研究的重点问题和方法,制定总体编制工作进度安排和分工合作等。

    征求意见阶段:本规范主要由主编单位执笔形成初稿,在2008-2009年期间,编制组先后召开七次会议对初稿进行讨论并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

    2009年10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向全国各有关单位发出“关于征求《电磁波暗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截止时间内,共有16个单位返回30条有效意见和建议。编制组召开了四次修编工作会议,对意见逐条进行研究修改,于2011年3月份完成了规范的送审稿。

    送审阶段:2011年5月31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综合规划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电磁波暗室技术规范》(送审稿)专家审查会,通过了审查。审查专家组同意本规范更名为“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认为本规范反映了当今先进的工程技术水平,能够很好地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在该工程建设领域的空白,通过对本规范的实施贯彻,可促进电磁波暗室工程的规范化,推动该领域工程建设的技术进步,在规范市场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报批阶段:根据审查会专家意见,编制组认真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工程实践,总结了我国电磁波暗室工程建设的丰富经验,采用了设计领域的先进技术和成果,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生产、研究等单位的意见,最后制定出本规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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