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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污水处理站(场)设置的安全设施与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2.1.2 污水处理站(场)内道路、平面布置间距、建(构)筑物耐火等级、火灾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爆炸危险分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3 污水处理站(场)内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4 建(构)筑物的防腐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和《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5 污水处理站(场)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1 一般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站(场)存在有露天构筑物、有毒有害气体、化学药剂等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因此在污水处理站(场)的设计过程中按国家有关安全与卫生设施的设置要求,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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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污水处理系统
- 3.1一般规定
- 3.2 设计水量、水质
- 4 硫酸生产污水处理工艺
- 4.1 一般规定
- 4.2 处理工艺与控制参数
- 5 磷肥生产污水处理工艺
- 5.1 一般规定
- 5.2 处理工艺与控制参数
- 6 污水处理站(场)的选址及布置
- 6.1 选址
- 6.2 布置
- 7 污水处理主要设施
- 7.1 调节设施
- 7.2 中和反应与絮凝反应设施
- 7.3 沉淀及过滤设施
- 7.4 污泥处理设施
- 8 药剂制备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中和药剂配制
- 8.3 絮凝剂、除砷剂的配制
- 9 管道设计
- 9.1 管道布置
- 9.2 管道材料
- 10 监测与控制
- 10.1 监测
- 10.2 控制
- 11 节水、节能与环境保护
- 12 安全与卫生
- 12.1 一般规定
- 12.2 安全设施
- 12.3 卫生防护设施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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