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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节水、节能与环境保护
11.0.1 处理后的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宜回用。
11.0.2 污水处理站(场)应设置回用水池及回用设施。回用水池的容积宜按6h~8h回用水量确定。
11.0.3 厂外磷石膏湿法渣场回水可作为磷酸反应尾气洗涤水、过滤洗涤水、调浆用水及磷酸循环水补充水。渣场不平衡的污水应排入污水处理站(场)处理。
11.0.4 污水处理站(场)处理后的出水可作为中和药剂配水、管线、设备及地面冲洗用水,也可作为硫酸装置矿渣增湿器用水、水膜除尘器补充水、磷酸装置酸性循环水站补充水。
11.0.5 污水处理站(场)应选用节能型设备,水泵的选型及台数的确定应满足不同水量变化的要求。
11.0.6 硫酸生产污水处理中产生的含砷、含重金属的固体废物应与一般固体废弃物分开处置,其填埋处置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11.0.7 硫酸生产污水处理中,含砷、重金属的固体废渣的临时贮存设施应设置围堰,并应做防渗处理。
11.0.8 污水处理站(场)冲洗设备和地坪的污水应收集、处置。
11.0.9 污水处理构筑物应有防止渗漏的措施。
11.0.1 本条是对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与回用的总体要求,在选择回用方案时,应立足本企业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企业内部用水应优先考虑污水处理站(场)不同工艺段出水的回用,既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节省运行成本,又讲求经济效益。
11.0.2 为了防止污水处理与回用在时间上的不同步,污水处理站(场)应设置回用水池。
11.0.3 渣场应设有渗滤液回水设施,回水经过滤后由排渗盲沟或排水沟引至回水池。应尽量采用封闭循环,这样不需要进行处理即可满足生产用水的要求。根据尾气洗涤、滤带洗涤、调浆等不同环节对回用水水质的要求,可对磷石膏渣场回水做适当的物化处理以供循环使用。渣场不平衡的污水含氟及磷较高,应排入污水处理站(场)进行处理。
11.0.4 污水处理站(场)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可满足中和药剂配水、管线、设备及地面冲洗用水的水质要求,也可满足硫酸装置矿渣增湿器用水、水膜除尘器补充水、磷酸装置酸性循环水站补充水等的水质要求。
11.0.5 设备的选择应满足节能要求。水泵的型号及台数应根据水量变化、水压要求、水质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水泵工作范围变化较大时,应通过配置大小水泵、采用变频调速控制、设置高位调节构筑物等方式降低能耗。
11.0.6 硫酸生产污水处理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可能含有砷、汞、镍、铬、铜、铅、锌、镉等重金属,属于危险固体废物,与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方法及去向不同,所以本条作出分开处置的规定。
11.0.7 为避免有害固体废渣及渗滤液外溢,硫酸生产污水处理过程中含砷、重金属的固体废渣临时贮存设备应设置围堰,并应做防渗处理。
11.0.8 本条是针对硫酸、磷肥生产污水酸性腐蚀性大、含砷及其他重金属的特点,为防止构筑物内的污水外渗污染地下水而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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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污水处理系统
- 3.1一般规定
- 3.2 设计水量、水质
- 4 硫酸生产污水处理工艺
- 4.1 一般规定
- 4.2 处理工艺与控制参数
- 5 磷肥生产污水处理工艺
- 5.1 一般规定
- 5.2 处理工艺与控制参数
- 6 污水处理站(场)的选址及布置
- 6.1 选址
- 6.2 布置
- 7 污水处理主要设施
- 7.1 调节设施
- 7.2 中和反应与絮凝反应设施
- 7.3 沉淀及过滤设施
- 7.4 污泥处理设施
- 8 药剂制备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中和药剂配制
- 8.3 絮凝剂、除砷剂的配制
- 9 管道设计
- 9.1 管道布置
- 9.2 管道材料
- 10 监测与控制
- 10.1 监测
- 10.2 控制
- 11 节水、节能与环境保护
- 12 安全与卫生
- 12.1 一般规定
- 12.2 安全设施
- 12.3 卫生防护设施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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