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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絮凝剂、除砷剂的配制
8.3.1 絮凝剂、除砷剂的配制次数宜每班1次。
8.3.2 固体药剂投加可采用人工上料或机械输送上料。溶解槽可兼作溶液槽,溶液槽应设置备用槽。
8.3.3 聚丙烯酰胺(PAM)、聚合氯化铝(PAC)絮凝剂的溶解槽、溶液槽宜采用玻璃钢材质,其搅拌机宜采用不锈钢材质。硫酸亚铁或硫化钠的溶解槽、溶液槽可采用钢衬胶或玻璃钢材质,其搅拌机宜采用不锈钢材质。
8.3.4 溶解池设置在地下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池体,内壁防腐宜采取衬玻璃钢、贴耐酸砖等措施,池顶应高出地面0.2m,底部坡度不宜小于2%,池底应有排渣口。
8.3.5 投药设备宜采用计量泵。
8.3.6 加药间药剂制备和投加区应设置围堰或集水池,其容积应大于最大贮槽的容积。
8.3.2 机械输送设备可采用皮带输送机或电动葫芦等,以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
8.3.5 投药的方式有高位重力投加、水射器投加及计量泵投加。高位重力投加应建造高位药液槽,增加加药间层高;水射器投加药剂量不易控制,投药效率低,因此建议使用计量泵投加。
8.3.6 此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药剂的泄露对环境造成污染,有利于回收外泄的药剂,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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