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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建筑声学要求
13.3.1 会议室建筑声学设计应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13.3.2 会议室应根据房间的体型、容积等因素选取合理的混响时间,当会议室容积在500m3以内时,宜取0.6s~0.8s。控制室和同声传译室的混响时间宜为0.3s~0.5s。
13.3.3 会议室应选用阻燃型吸声材料进行建筑声学装修处理。
13.3.4 会议室声场环境应采取声扩散措施。
13.3.5 会议室应采取隔声措施。
13.3.6 当不采用扩声系统时,会议室的环境噪声级不应超过噪声评价曲线NR-30;采用扩声系统时,会议室的环境噪声级不应超过噪声评价曲线NR-35。
13.3.7 空调系统在室内所产生的噪声不宜超过噪声评价曲线NR-25。
13.3.8 控制室观察窗关闭时的中频(500Hz~1kHz)隔声量,宜大于或等于25dB。同声传译室的中频(500Hz~1kHz)隔声量,宜大于或等于45dB。
13.3.4 会议室声场环境采取声扩散措施,避免产生声聚焦和共振、回声、多重回声、颤动回声等缺陷。
13.3.5 环境噪声包括空调系统送、回风和电器噪声等建筑物内部设备噪声。环境噪声主要来源于空调系统,因此对空调系统送回风的噪声应该严格控制。
13.3.6~13.3.8 这三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技术规范》GB 50356中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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