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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功能设计要求
5.2.1 有线语言分配系统的收听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放置或安装在会议桌、椅上。
2 可与会议讨论系统的会议单元集成为一个整体。
3 应具有音量控制器。
4 应具有通道选择器。
5 可具有监听原声通路的扬声器。
5.2.2 翻译单元、红外线语言分配系统及同声传译室的功能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4的有关规定。
5.2.3 同声传译系统宜配备内部通话功能。
5.2.4 操作人员的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使操作人员按会议程序及主席的指令监听和控制会议室内所有的会议同声传译系统。
2 应能监视译音通路、原声通路接入语言分配通路。
3 宜具有内部通话用的传声器。
4 应具有头戴耳机,并应能监听所有通路的音频。
5 非自动音量控制的系统,应能用节目电平指示器,连续指示原声通路的电平及每一译音通路的电子,并应能对每个通路的音量分别控制。
6 对附加信号源可提供辅助输入装置。
7 辅助输出装置可把一个或多个通路接到语言分配系统,并可将所有通路接到录音通路。
5.2.3 由翻译员到操作人员,从操作人员到主席、演讲人都应有呼叫通路。在会议过程中发生故障时(例如,代表不打开传声器就开始发言或其他紧急情况),翻译员应能通过专用的音频呼叫通道,通知主席、演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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