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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管线敷设


5.2.1  管线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79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和《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5.2.2  导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观检查应包括金属导管无压扁、内壁光滑、无锈蚀、镀层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绝缘管及配件无碎裂、表面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家标识。

    2  应按制造标准现场抽样检测导管的管径、壁厚及均匀度。对绝缘导管及配件的阻燃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次抽样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  线缆布放后,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墙体与楼板的穿管管路孔洞及线缆的空隙处必须进行防火封堵。

5.2.3  槽盒、托盘的外观检查应包括部件齐全,表面光滑无毛刺、不变形;钢制槽盒、托盘涂层应完整,无锈蚀;玻璃钢槽盒、托盘应色泽均匀,无破损碎裂;铝合金槽盒、托盘涂层应完整。

5.2.4  槽盒、托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首先应进行测量定位,安装槽盒、托盘的支架,经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安装。

    2  槽盒、托盘定位与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5.2.5  导管、槽盒、托盘和沟内的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管、槽盒、托盘和沟内无杂物后,方可敷设线缆。

    2  线缆敷设前应进行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敷设。

    3  导管、槽盒就近接地(PE)完成,经检查确认,方可敷设线缆。

    4  与导管、槽盒连接的柜、屏、台、箱、盘安装完成,经检查确认合格,方可通过拉线穿入线缆或敷设线缆。

    5  穿放线缆的管径利用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直线管路的管径利用率应为40%~50%;弯管管路的管径利用率应为25%~30%;槽盒的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50%。

    6  超过50V的不同系统或电压等级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导管内,在同一槽盒内敷设时,应采用隔板隔开。

    7  导线在导管、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接线端子连接。

    8  线缆穿入导管后,终端管口应安装线管护口加以保护。

    9  孔洞内管口、竖井内非终端导管管口、导管穿过防火隔离物体等,应做防潮及防水等处理。

    10  导管内穿入多根线缆时,线与缆之间不得相互拧绞,导管内不得有线间接头,线间接头应在接线盒处连接。

    11  导管不能直接敷设到位时,出线端口与设备接线端子之间应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连接,不得将线缆直接裸露。

    12  多种线缆共沟布放时,除设计要求外,音频线与电源线宜布放在沟底两侧,信号线、控制线宜居中布放,并应与电源线分开布放。

    13  槽盒与托盘内布放线缆应排列整齐,不应拧绞,宜减少交叉点;交叉处应按粗线在下,细线在上分布。

    14  当槽盒或托盘内布放的线缆处于坡度较大或垂直状态时,应将线缆分段绑扎固定。

    15  进入机架的线缆应进行分类绑扎固定。

    16  室内或室外明敷线缆应采用塑料管、热镀锌或喷塑钢管保护,并应做防水处理。

    17  敷设的线缆应排列整齐、横平竖直,弯曲时的弯曲半径宜为线缆护套外径的4倍~10倍,并应采用线卡同定。垂直敷设时线卡间距离不应大于1.5m,水平敷设时宜每间隔5m~10m处设线卡固定。

    18  敷设的线缆路由选择应避免高温、高压、潮湿及强烈机械振动的位置。

    19  带有护套的线缆进入设备、接线箱、盒等连接,应将护套层引入其内。

    20  线缆交接试验合格,且对接线去向和相位等检查确认后,方可通电。

5.2.6  线缆接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接续前,应将已布放的线缆再次进行对地绝缘、线间绝缘及导通检查,检查结果应做详细记录。

    2  应检查布放到位的线缆编号与接线端子号是否相符合,相位是否正确。

    3  线缆接续时,宜预留100mm~500mm的余量,线缆排列应整齐,弯曲弧度应一致。

    4  焊接线缆芯线时,剥去屏蔽层后裸露的长度不得大于30mm,不得使用酸性焊剂焊接。线缆焊接完成后,应将裸露部分进行恢复性屏蔽处理。

    5  线芯焊接或压接时,应选用与芯线截面积相等的接线鼻,独股的芯线可将线头镀锡后插接或煨钩连接。

    6  焊点焊锡应饱满光滑,不得有虚焊现象,焊点应处理干净,接点处应采用相应的塑料套管或热缩套管保护。

    7  对绞线缆接续时,应保持对绞线对的绞合,开绞长度不应超过13mm。

    8  光缆接续应采用在光纤接线点处做机械连接或在光纤连接盒内对光纤进行熔接,光纤熔接处应加以保护和固定。

    9  线缆两端应做线向标记。

5.2.7  线缆终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终接应使用专用的工具。

    2  同一系统中,线缆脚位及色标应一致,同一脚位使用的线缆色标应一致。

    3  采用焊接方式终接时,焊点应符合本规范第5.2.6条第6款的规定。

    4  线缆终接长度在控制台、机柜、配线箱和分线盒处宜预留500mm~1000mm的余量;在设备端或信息面板处宜预留100mm~300mm的余量。

    5  线缆终接时,芯线剥去屏蔽层后裸露的长度应在30mm以下,且裸露的芯线应在终接设备屏蔽之内。

    6  同一系统中线缆接续时应保证相位一致,与接插件连接应符合线号、线位色标的要求,不得颠倒错接。

    7  线缆终接应采用适配的接插件。

    8  音频信号设备间平衡与非平衡接插件的终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9  光缆应采用尾纤熔接或机械制作光纤连接器进行终接。光纤终接在连接盒中的弯曲半径及预留长度应符合安装的工艺要求。

    10  线缆终端盒面板应有标识,标识应正确、清晰和耐久。

    11  线缆终接完成后应进行通断或传输性能指标测试。

5.2.8  会议扩声系统线缆的敷设及信号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阻输出的会议扩声系统宜选用线径为2m㎡~6m㎡的两芯护套线穿管敷设。

    2  定压输出的会议扩声系统宜选用线径为1.5m㎡~2.5m㎡的两芯护套线穿管敷设。

    3  定阻输出的传声器输出宜为平衡输出,定压输出的传声器输出宜为非平衡输出。

    4  传声器到调音台或前置放大器的连接宜采用双芯屏蔽线缆平衡连接。

    5  非平衡输出至平衡输入、平衡输出至平衡输入的连接宜采用双芯屏蔽线缆。

条文说明

5.2.2  本条说明如下:

    3  本条款为强制性条款,规范了:“线缆布放后,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墙体与楼板的穿管管路孔洞及线缆的空隙处必须进行防火封堵。”

    本条款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6.2.9条第3款,原文为强制性条款,规定:“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2.5  本条说明如下:

    1  应将导管、槽盒内积水及杂物清理干净,导管、槽盒口光滑无毛刺,畅通无阻,穿管应具备拉线装置。

    2  对于不同的线缆应使用不同的绝缘检测方式,并应合理选择兆欧表的测量电压,或使用专用的线缆测试仪进行测试。

    14  线缆垂直排列或倾斜坡度超过45°时的每个横档上需做固定,线缆水平排列或倾斜坡度不超过45°时,每隔1个~2个横档上需做固定。

    17  敷设的线缆弯曲时的弯曲半径参照综合布线系统对绞线缆、光缆的弯曲半径如下: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4倍;屏蔽4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8倍;主干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10倍;光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光缆外径的10倍;在施工过程中的光缆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光缆外径的20倍。

5.2.6  本条说明如下:

    4  裸露线头长度过长,在使用过程中接续处容易断开或折断其中绞线,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如果裸露部分不进行恢复性屏蔽处理,将影响屏蔽效果。

    8  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第6.0.4条第4款规定,光纤连接损耗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光纤连接损耗值(dB)

5.2.7  本条说明如下:

    7  2.5mm、3.5mm、6.3mm的插头通常作为非平衡输入连接传声器与调音台、放大器。

    3  芯的“卡侬”插座用于专业音响设备的连接,通常用于平衡输出、平衡输入。

    莲花插头通常用于1V标准音频信号在调音台、功放、卡座、调谐器等各种设备之间连接。

    5  芯的DIN插头用于调音台与输入设备(录音机、CD)立体声双声道的连接。

    BNC、RCA插头用于连接视频信号。

    F、M型插头用于连接射频信号。

    8  音频信号设备指调音台、媒体矩阵及功放等。

5.2.8  本条说明如下:

    4  会议传声器到调音台或前置放大器距离小于10m,可选用单芯屏蔽线缆非平衡连接,当传声器到调音台或前置放大器距离大于10m时,就应选用双芯屏蔽线缆平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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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会议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104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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