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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防雷电感应和防静电的接地
4.14.1 发电厂和变电站有爆炸危险且爆炸后可能波及发电厂和变电站内主设备或严重影响发供电的建(构)筑物,应采用独立避雷针保护,并应采取防止雷电感应的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贮罐周围应设置闭合环形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无独立避雷针保护的露天贮罐不应超过10Ω,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30m。
2 架空管道每隔20m~25m应接地1次,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
3 易燃油贮罐的呼吸阀、易燃油和天然气贮罐的热工测量装置,应用金属导体与相应贮罐的接地装置连接。不能保持良好电气接触的阀门、法兰、弯头等管道连接处应跨接。
4.14.2 发电厂易燃油、可燃油、天然气和氢气等贮罐、装卸油台、铁路轨道、管道、鹤管、套筒及油槽车等防静电接地的接地位置,接地线、接地极布置方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轨道、管道及金属桥台,应在其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每隔50m处设防静电接地,鹤管应在两端接地。
2 厂区内的铁路轨道应在两处用绝缘装置与外部轨道隔离,两处绝缘装置间的距离应大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3 净距小于100mm的平行或交叉管道,应每隔20m用金属线跨接。
4 不能保持良好电气接触的阀门、法兰、弯头等管道连接处也应跨接。跨接线可采用截面积不小于50mm2的导体。
5 油槽车应设置防静电临时接地卡。
6 易燃油、可燃油和天然气浮动式贮罐顶,应用可挠的跨接线与罐体相连,且不应少于2处。跨接线可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导体。
7 金属罐罐体钢板的接缝、罐顶与罐体之间以及所有管、阀与罐体之间,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
4.14.1~4.14.2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2011中第4.5节的相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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