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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橡胶衬里的施工质量验收。
7.1.2 橡胶衬里工程质量的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
(Ⅰ)主控项目
7.1.3 衬胶的设备、管道及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体硫化的衬胶设备,强度和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在衬里施工前应出具压力试验合格证。衬胶前应选定进汽(气)管、温度计、压力表及排空管接口。底部应设置冷凝水排放口;
2 需衬里的设备内部构件,应符合衬胶工艺的要求。焊缝应满焊,不得有气孔、砂眼、夹渣和大于1mm的咬边;
3 管件的制作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衬里管道宜采用无缝管。当采用铸铁管时,内壁应平整光滑,并应无砂眼、气孔、沟槽或重皮等缺陷;
2)衬里管道不得使用褶皱弯管;法兰密封面不得车制密封沟槽。
检验方法:检查压力试验合格证、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放大镜检查、检查衬胶设备和构件的交接记录。
7.1.4 下列衬胶制品的胶层和金属表面不得有脱层现象:
1 真空和受压设备、管道及管件;
2 设计温度高于60℃的设备、管道及管件;
3 需切削加工的衬胶制品;
4 运转设备的转动部件;
5 气流、液流直接冲击的部位和阴角部位;
6 法兰的边缘。
检验方法:检查设备衬胶中间检查记录和检查施工记录。
(Ⅱ)一般项目
7.1.5 施工环境温度宜为15℃~30℃,环境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当施工环境温度较低、湿度较高时,应采取加热和除湿措施。
检验方法:检查温度计和湿度计,检查施工记录。
7.1.6 槽罐类设备衬里的施工,宜按先罐壁、再罐顶、后罐底的顺序进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7.1.1 本条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
(Ⅰ)主控项目
7.1.3 对本体硫化的设备,在衬胶前应审查设备的强度和刚度是否能承受硫化时的蒸汽压力,应检查有否试压合格证。
本体硫化的设备,在衬里前还应考虑好进气、排空、排水、温度传感表、压力表、温度自动记录仪等管件、仪表的安装位置。如需另外开设,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蒸汽冷凝水排放口应设在设备硫化位置时的最低法兰盲板上,以便及时排净冷凝水,防止局部欠硫。
需衬里的设备内部构件应适合衬胶工艺要求。焊缝不饱满、气孔、砂眼、夹渣和超过1mm深的咬边,都会给衬里埋下隐患。衬胶前对衬里表面应认真检查,达不到要求,不得施工。
(Ⅱ)一般项目
7.1.5 施工环境温度:当低于15℃时,胶板开始发硬影响衬里操作和贴合质量;胶粘剂涂刷后溶剂不易挥发,影响粘结力。当温度高于30℃时,胶粘剂涂刷后,表面的溶剂蒸发过快,形成干膜,内部溶剂不易挥发,留在胶膜内易出现起泡等质量问题。
相对湿度以不大于80%为宜。相对湿度太高,基体表面易生锈,胶粘剂干燥时间太长等,均会影响粘结力。
当环境温度较低、湿度较高时,可采用除湿和送热风的办法,可获得较好的效果。但因衬胶场所内多为易燃易爆物,为确保安全,罐内不得设置红外线加热器、插销、插座、铡刀等易产生电火花的电器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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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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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 3.2 施工质量验收
- 3.3 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及组织
- 4 基体表面处理
- 4.1 一般规定
- 4.2 喷射或抛射处理
- 4.3 手工或动力工具处理
- 5 块材衬里
- 5.1 一般规定
- 5.2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 5.3 胶泥衬砌块材
- 6 纤维增强塑料衬里
- 6.1 一般规定
- 6.2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 6.3 衬里
- 7 橡胶衬里
- 7.1 一般规定
- 7.2 原材料的质量要求
- 7.3 衬里
- 8 塑料衬里
- 8.1 一般规定
- 8.2 原材料的质量要求
- 8.3 软聚氯乙烯板衬里
- 8.4 氟塑料板衬里设备
- 8.5 塑料衬里管道
- 9 玻璃鳞片衬里
- 9.1 一般规定
- 9.2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 9.3 衬里
- 10 铅衬里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原材料的质量要求
- 10.3 衬铅
- 10.4 搪铅
- 11 喷涂聚脲衬里
- 12 氯丁胶乳水泥砂浆衬里
- 12.1 一般规定
- 12.2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 12.3 衬里
- 13 涂料涂层
- 14 金属热喷涂层
- 15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 附录A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B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C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D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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