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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场地处理工程
7.4.1 场地处理工程应在主要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工程等主体工程完成后进行。
7.4.2 换流站内场地处理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4.3 根据设计要求采用绿化、碎石、混凝土地坪时,选定的材料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7.4.4 场地处理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被植物应在当年成活后,郁闭度达到80%以上进行验收;
2 花坛种植的一、二年生花卉及观叶植物,应在种植15天后进行验收;
3 春季种植的宿根花卉、球根花卉,应在当年发芽出土后进行验收;
4 碎石地坪应平整、均匀、洁净,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5 混凝土地坪应平整、无裂缝,变形缝设置合理、嵌缝正确。
7.4.5 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木成活率不应低于85%;
2 花卉、草坪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
3 绿地整洁,表面平整。
7.4.1 这里讲述场地处理主要是配电装置区域场地终平后地面处理,因而施工时必须在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工程、安装工程等完成后进行。
7.4.3 场地处理根据设计要求按南北气候区别,南方宜采用绿化,北方宜采用碎石或混凝土地坪时,选定的材料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7.4.4 对场地处理后验收标准作出规定。
7.4.5 本条规定了绿化工程质量验收允许偏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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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质量验收范围
- 4 换流站建筑物工程
- 4.1 一般规定
- 4.2 阀厅、控制楼、户内直流场及GIS室主体钢结构工程
- 4.3 阀厅、控制楼、户内直流场及GIS室压型金属板围护工程
- 4.4 阀厅建筑物接地工程
- 4.5 防火墙工程
- 4.6 特殊地面(坪)工程
- 4.7 装饰装修细部工程
- 4.8 建筑电气工程
- 5 换流站构筑物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础
- 5.3 构架与设备支架
- 5.4 阀冷却水系统
- 5.5 电缆沟(隧)道
- 5.6 独立避雷针及避雷线塔
- 5.7 供水管井(水井)工程
- 5.8 事故油池工程
- 5.9 水池及盐池工程
- 6 换流站场区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换流站广场及轨道
- 6.3 站内道路工程
- 7 换流站环保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隔声降噪工程
- 7.3 挡土墙、浆砌护坡及截洪沟工程
- 7.4 场地处理工程
- 附录A ±800kV换流站土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评划分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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