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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66kV or under overhead electrical power transmission line
GB 50061-2010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0 年 7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9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61-2010,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0.9、6.0.10、6.0.13、7.0.7、8.1.3、8.1.9、9.0.1、11.0.2、11.0.12、12.0.6、12.0.7、12.0.8、12.0.9、12.0.10、12.0.11、12.0.12、12.0.13、12.0.14、12.0.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9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开展了各类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近年来我国的实践经验,与相关的标准规范进行了协调,与国际先进的标准规范进行了比较和借鉴。在此基础上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3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路径,气象条件,导线、地线、绝缘子和金具,绝缘配合、防雷和接地,杆塔型式,杆塔荷载和材料,杆塔设计,杆塔结构,基础,杆塔定位、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附属设施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对章节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术语章。
2 增加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3 为了有利于国家各种设施的协调建设,减小了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度。
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对架空电力线路与有关建筑物等设施的安全距离进行了调整。
5 增加了35kV和66kV线路不宜通过经过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4号,邮政编码:11000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参编单位:沈阳电力勘测设计院
大连理工大学
参加单位:北京电力设计院
沈阳电业局
主要起草人:黄连壮 寿祝昌 鲍星辉 李宏男 李朝顺 李昌松 张亚富 张义 汪唯 王永红
主要审查人:赵连歧 崔鸣昆 刘永东 郭亚莉 祖一泓 谭会斌 牛莉 王涣瑾 詹源 程景春 薛健 刘寅初 贾凯 王润元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编制组开展修订《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97(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工作。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术语。
2.增加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3.为了有利于国家各种设施的协调建设,对原规范第2.0.3条进行了修改,减小了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度。
4.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对原规范第2.0.3条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与有关建筑物等设施的安全距离进行了调整。
5.根据国家标准《污秽条件下高压绝缘子的选择和尺寸确定 第1部分:定义、信息和一般原则》GB/T 16434对附录B进行了修订。
6.根据来函意见反映张力要求过大,将原规范第7.1.12条“针式绝缘子杆塔的导线断线张力不应小于3000N”改为“针式绝缘子杆塔的导线断线张力宜大于3000N”。
7.依据《架空送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定》DL/T 5219-2005,在本规范中增加第11.0.5条“原状土基础在计算上拔稳定时,抗拔深度应扣除表层非原状土的厚度”的规定。
8.依据《架空送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定》DL/T 5219-2005,在本规范中增加第11.0.8条“基础设计(包括地脚螺栓、插入角钢设计)时,基础作用力计算应计入杆塔风荷载调整系数。当杆塔全高超过50m时,风荷载调整系数取1.3;当杆塔全高未超过50m时,风荷载调整系数取1.0”的规定。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规定,增加了第3.0.7条“35kV和66kV架空电力线路不宜通过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要求。
为了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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