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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抽真空


3.7.1  注油前本体应进行真空干燥处理。

3.7.2  抽真空方法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3.7.3  真空机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真空泵加机械增压泵形式,极限真空残压宜小于或等于0.5Pa。

    2  真空泵能力宜大于10000L/min,机械增压泵能力宜大于2500m3/h,持续运行真空残压宜小于或等于13Pa。

    3  宜有1个~3个独立接口。

3.7.4  真空连接管道直径应大于或等于50mm,连接长度不宜超过20m,连接管道较长时应增加管道直径。

3.7.5  真空泄漏检查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3.7.6  真空残压和持续抽真空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当无要求时,真空残压小于或等于13Pa的持续抽真空时间不得少于48h,或真空残压小于或等于13Pa的累计抽真空时间不得少于60h。计算累计时间时,抽真空间断次数不应超过2次,间断时间不应超过1h。

3.7.7  当抽真空时,应监视并记录油箱的变形,其最大值不得超过油箱壁厚的2倍。

条文说明

3.7.6  变压器、电抗器产品技术文件一般对真空残压有具体要求,真空残压降低及真空时间的适当加长对内部真空干燥有明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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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kV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3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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