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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抽真空
3.7.1 注油前本体应进行真空干燥处理。
3.7.2 抽真空方法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3.7.3 真空机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真空泵加机械增压泵形式,极限真空残压宜小于或等于0.5Pa。
2 真空泵能力宜大于10000L/min,机械增压泵能力宜大于2500m3/h,持续运行真空残压宜小于或等于13Pa。
3 宜有1个~3个独立接口。
3.7.4 真空连接管道直径应大于或等于50mm,连接长度不宜超过20m,连接管道较长时应增加管道直径。
3.7.5 真空泄漏检查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3.7.6 真空残压和持续抽真空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当无要求时,真空残压小于或等于13Pa的持续抽真空时间不得少于48h,或真空残压小于或等于13Pa的累计抽真空时间不得少于60h。计算累计时间时,抽真空间断次数不应超过2次,间断时间不应超过1h。
3.7.7 当抽真空时,应监视并记录油箱的变形,其最大值不得超过油箱壁厚的2倍。
3.7.6 变压器、电抗器产品技术文件一般对真空残压有具体要求,真空残压降低及真空时间的适当加长对内部真空干燥有明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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