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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水池及盐池工程
5.9.1 本节适用于水池及盐池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5.9.2 水池及盐池工程的施工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的有关规定。
5.9.3 水池及盐池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5.9.4 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5.9.5 水池及盐池施工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同步准确进行与水池及盐池有关的管道、进出水构筑物的相应预埋工作。
5.9.6 水池及盐池混凝土施工完毕后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5.9.7 水池及盐池满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水试验在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的防水层、防腐层施工以及回填土施工前进行;
2 满水试验时池体的混凝土已达到设计强度;
3 满水试验应填写满水试验记录;
4 在满水试验过程中,应对水池进行沉降观测。
5.9.8 水池应设置水位观测标尺。
5.9.9 水池、盐池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不宜设置施工缝,当施工困难必须留设时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施工缝处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已浇筑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5MPa;
2 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浇筑时,应凿毛和冲洗干净,并保持湿润;
3 浇筑前,施工缝处应先铺一层与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的水泥砂浆,其厚度宜为15mm~30mm;
4 混凝土应细致捣实,使新旧混凝土紧密结合。
5.9.10 设计有变形缝时,混凝土应按变形缝分仓浇筑。变形缝处止水带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稳固,无孔洞、撕裂、扭曲、褶皱等现象;先行施工一侧的变形缝结构端面应平整、垂直,止水带与结构咬合紧密,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9.11 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盐池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9.11的规定。
表5.9.11 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盐池施工允许偏差(mm)
注:1 L为底板和池体的长、宽或直径;
2 H为池壁、柱的高度。
5.9.2 本节仅规定了水池及盐池工程施工及验收关于原材料及特殊工艺的要求,其余部分应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9.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水池及盐池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质量会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环境保护,因此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5.9.4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接触饮用水产品的卫生性能必须符合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5.9.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特指混凝土施工完毕后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是因为换流站水池及盐池主体通常都是钢筋混凝土结构。规定水池及盐池主体混凝土施工完毕后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是为了确保投用的水池及盐池主体本质不漏水且防渗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避免因渗漏导致水质或土体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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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质量验收范围
- 4 换流站建筑物工程
- 4.1 一般规定
- 4.2 阀厅、控制楼、户内直流场及GIS室主体钢结构工程
- 4.3 阀厅、控制楼、户内直流场及GIS室压型金属板围护工程
- 4.4 阀厅建筑物接地工程
- 4.5 防火墙工程
- 4.6 特殊地面(坪)工程
- 4.7 装饰装修细部工程
- 4.8 建筑电气工程
- 5 换流站构筑物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础
- 5.3 构架与设备支架
- 5.4 阀冷却水系统
- 5.5 电缆沟(隧)道
- 5.6 独立避雷针及避雷线塔
- 5.7 供水管井(水井)工程
- 5.8 事故油池工程
- 5.9 水池及盐池工程
- 6 换流站场区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换流站广场及轨道
- 6.3 站内道路工程
- 7 换流站环保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隔声降噪工程
- 7.3 挡土墙、浆砌护坡及截洪沟工程
- 7.4 场地处理工程
- 附录A ±800kV换流站土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评划分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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