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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事故油池工程
5.8.1 事故油池工程的施工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的有关规定。
5.8.2 事故油池应有油水分离的功能。
5.8.3 事故油池应按设计要求留置施工缝,施工缝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有关规定。
5.8.4 事故油池池体宜采用抗渗钢筋混凝土结构,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油池施工完毕后,应按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规定进行蓄水试验。
5.8.5 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5.8.6 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事故油池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8.6的规定。
表5.8.6 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事故油池施工允许偏差(mm)
注:1 L为底板和池体的长、宽或直径;
2 H为池壁、柱的高度。
5.8.2 事故油池用于在发生事故时排出换流变内绝缘油。因为油池内有水,故需设置油水分离装置。
5.8.3 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第4.1.20条~第4.1.22条对防水混凝土施工缝有明确规定,事故油池采用混凝土结构时应结合设计的具体要求遵守相应规定,以确保施工缝处不会发生渗漏。
5.8.4 事故油池一般埋设较深,对抗渗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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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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