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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应急响应系统
20.0.1 应急响应系统检测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和其他关联智能化系统等通过系统检测后进行。
20.0.2 应急响应系统检测应按设计要求逐项进行功能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条文说明
20.0.1 本规范所称的应急响应系统是指以智能化集成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或其他智能化系统为基础,综合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等,所构建的对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具有报警响应和联动功能的综合性集成系统,以维护公共建筑物(群)区域内的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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