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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供水管井(水井)工程
5.7.1 供水井施工前,宜取得工程水文地质资料。当资料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补做相应的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或采用探采结合的方式进行施工。
5.7.2 供水管井所使用的材料,应经检查试验证明合格后方可使用。生活用供水管井及其有关材料必须采用无污染和无毒性材料。
5.7.3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5.7.4 供水管井必须经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7.5 供水管井(水井)工程的施工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有关规定。
5.7.6 井身应圆正、垂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身直径不应小于设计井径;
2 小于或等于100m的井段,其顶角的偏斜不得超过1°;大于100m的井段,每百米顶角的偏斜递增速度不得超过1.5°。井段的顶角和方位角不得有突变。
5.7.7 下置井管时,井管应直立于井口中心,上端口应保持水平,井管的偏斜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有关规定。过滤器安装深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00m。
5.7.1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踏勘,了解施工条件、地下水开采情况等。管井施工采用的钻进设备和工艺,应根据地层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井身结构等因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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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阀厅、控制楼、户内直流场及GIS室主体钢结构工程
- 4.3 阀厅、控制楼、户内直流场及GIS室压型金属板围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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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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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独立避雷针及避雷线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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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换流站广场及轨道
- 6.3 站内道路工程
- 7 换流站环保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隔声降噪工程
- 7.3 挡土墙、浆砌护坡及截洪沟工程
- 7.4 场地处理工程
- 附录A ±800kV换流站土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评划分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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