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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综合布线系统
8.0.1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应包括电缆系统和光缆系统的性能测试,且电缆系统测试项目应根据布线信道或链路的设计等级和布线系统的类别要求确定。
8.0.2 综合布线系统测试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规定执行。
8.0.3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单项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及以上被测项目的技术参数测试结果不合格的,该项目应判为不合格;某一被测项目的检测结果与相应规定的差值在仪表准确度范围内的,该被测项目应判为合格;
2 采用4对对绞电缆作为水平电缆或主干电缆,所组成的链路或信道有一项及以上指标测试结果不合格的,该链路或信道应判为不合格;
3 主干布线大对数电缆中按4对对绞线对组成的链路一项及以上测试指标不合格的,该线对应判为不合格;
4 光纤链路或信道测试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该光纤链路或信道应判为不合格;
5 未通过检测的链路或信道应在修复后复检。
8.0.4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的综合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绞电缆布线全部检测时,无法修复的链路、信道或不合格线对数量有一项及以上超过被测总数的1%的,结论应判为不合格;光缆布线检测时,有一条及以上光纤链路或信道无法修复的,应判为不合格;
2 对于抽样检测,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不大于被测总数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合格,且不合格点(线对)应予以修复并复检;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大于1%的,应判为一次抽样检测不合格,并应进行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不合格比例不大于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合格;不合格比例仍大于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不合格,且应进行全部检测,并按全部检测要求进行判定;
3 全部检测或抽样检测结论为合格的,系统检测的结论应为合格;全部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的结论应为不合格。
8.0.5 对绞电缆链路或信道和光纤链路或信道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检记录应包括全部链路或信道的检测结果;
2 自检记录中各单项指标全部合格时,应判为检测合格;
3 自检记录中各单项指标中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时,应抽检,且抽样比例不应低于10%,抽样点应包括最远布线点;抽检结果的判定应符合本规范第8.0.4条的规定。
8.0.6 综合布线的标签和标识应按10%抽检,综合布线管理软件功能应全部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为检测合格。
8.0.7 电子配线架应检测管理软件中显示的链路连接关系与链路的物理连接的一致性,并应按10%抽检。检测结果全部一致的,应判为检测合格。
8.0.8 综合布线系统的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综合布线管理软件的相关文档。
8.0.5 信道测试应在完成链路测试的基础上实施,主要是测试设备线缆与跳线的质量,该测试对布线系统在高速计算机网络中的应用尤为重要。
8.0.6 综合布线管理软件的显示、监测、管理和扩容等功能应根据厂商提供的产品手册内容进行系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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