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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
3.2.1 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 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3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4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5 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6 自检记录;
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试运行记录。
3.2.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3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
3.2.4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1的规定;
2 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
3.2.5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2的规定。
3.2.6 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3的规定。
3.2.7 自检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4的规定。
3.2.8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验收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5的规定。
3.2.9 试运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6的规定。
3.2.10 软件产品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规范第3.2.4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检查文档资料和技术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软件的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要求;
2 针对工程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测试报告中的功能和性能测试结果应符合工程项目的合同要求。
3.2.11 接口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规范第3.2.4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口技术文件应符合合同要求;接口技术文件应包括接口概述、接口框图、接口位置、接口类型与数量、接口通信协议、数据流向和接口责任边界等内容;
2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修订的接口技术文件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接口提供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3 接口测试文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测试文件应包括测试链路搭建、测试用仪器仪表、测试方法、测试内容和测试结果评判等内容;
4 接口测试应符合接口测试文件要求,测试结果记录应由接口提供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签字确认。
3.2.1 关于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检查内容的规定。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验收时应检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记录。
3.2.10 软件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软件产品分为商业软件和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两类。
商业软件包括: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商业化的软件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安装手册、使用和维护手册等。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包括: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针对项目编制的软件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需求规格说明、安装手册、使用和维护手册及软件测试报告等。
3.2.11 接口的质量控制要求。
接口通常由接口设备及与之配套的接口软件构成,实现系统之间的信息交互。接口是智能建筑工程中出现问题最多的环节,因此本条对接口的检测验收程序和要求作了专门规定。
由于接口涉及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接口提供单位,且需要多方配合完成,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在设计阶段应组织相关单位提交接口技术文件和接口测试文件,这两个文件均需各方确认,在接口测试阶段应检查接口双方签字确认的测试结果记录,以保证接口的制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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