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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程验收。
3.1.2 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3.1.3 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开始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
3.1.1 为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根据智能建筑的特点,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过程划分为“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程验收”三个阶段。
根据工程实践的经验,占绝大多数的不合格工程都是由于设备、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因此在工程中把好设备、材料的质量关是非常重要的。其主要办法就是在设备、器材进场时进行验收。而智能化系统涉及的产品种类繁多,因此对其质量检查单独进行规定。
3.1.2 智能建筑工程中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对于单位建筑工程,智能建筑工程为其中的一个分部工程。根据智能建筑工程的特点,本规范按照专业系统及类别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再按照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和设备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
不同功能的建筑还可能配置其他相关的专业系统,如医院的呼叫对讲系统、体育场馆的升旗系统、售验票系统等等,可根据工程项目内容补充作为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3.1.3 工程施工完成后,通电进行试运行是对系统运行稳定性观察的重要阶段,也是对设备选用、系统设计和实际施工质量的直接检验。
各系统应在调试自检完成后进行一段时间连续不中断的试运行,当有联动功能时需要联动试运行。试运行中如出现系统故障,应在排除故障后,重新开始试运行直至满12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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