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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实施与监督


4.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电气设备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4.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申诉、投诉违反本标准的行为。

4.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电气设备(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4.4  本标准涉及的安全认证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5  本标准涉及的生产许可证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6  本标准涉及的进出口电气设备法定检验工作按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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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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