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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建筑电气工程
Ⅰ 一般规定
4.8.1 本节适用于建筑电气中应急、防爆灯具及动力、照明箱的施工验收。其他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4.8.2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检验结论应有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后才能在施工中应用。
4.8.3 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装置应做模拟动作试验。
4.8.4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4.8.5 照明灯具及其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新型气体放电灯具应有随带技术文件;
2 灯具涂层完整,无损伤,附件齐全。防爆灯具铭牌上有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普通灯具有安全认证标志;
3 对成套灯具的绝缘电阻、内部接线等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灯具的绝缘电阻值符合设计要求,内部接线为铜芯绝缘电线,芯线截面积符合设计要求,橡胶或聚氯乙烯(PVC)绝缘电线的绝缘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4.8.6 开关、插座、接线盒和风扇及其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防爆产品应有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应有安全认证标志;
2 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适配;
3 对开关、插座的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测规定如下:
1)不同极性带电部件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小于3mm;
2)绝缘电阻值不小于5MΩ;
3)用自攻锁紧螺钉或自切螺钉安装的,螺钉与软塑固定件旋合长度不小于8mm,软塑固定件在经受10次拧紧退出试验后,无松动或掉渣,螺钉及螺纹无损坏现象;
4)金属间相旋合的螺钉螺母,拧紧后完全退出,反复5次仍能正常使用。
4 对开关、插座、接线盒及其面板等塑料绝缘材料阻燃性能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4.8.7 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不间断电源柜应有出厂试验记录;
2 箱(盘)应有铭牌,柜内元器件无损坏丢失、接线无脱落脱焊,蓄电池柜内电池壳体无碎裂、漏液,充油、充气设备无泄漏,涂层完整,无明显碰撞凹陷。
Ⅱ 照明开关、配电箱(盘)及插座安装
4.8.8 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盘)内配线整齐,无铰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2 箱(盘)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2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3 照明箱(盘)内,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4 箱(盘)安装牢固,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底边距地面为1.5m。
4.8.9 照明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0.15m~0.2m,开关距地面高度1.3m;
2 相同型号并列安装于同一室内的开关安装高度一致,且控制有序不错位;
3 暗装的开关面板应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全。
4.8.10 照明系统的测试和通电试运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电线绝缘电阻测试前电线的接续完成;
2 照明箱(盘)、灯具、开关、插座的绝缘电阻测试在就位前或接线前完成;
3 备用电源或事故照明电源作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前拆除负荷,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合格,才能做有载自动投切试验。
4 电气器具及线路绝缘电阻测试合格,才能通电试验;
5 照明全负荷试验必须在本条第1、2、4款完成后进行。
Ⅲ 防爆灯具和应急照明灯具安装
4.8.11 防爆灯具的选型及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组别与爆炸危险环境相适配;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种类和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2 灯具配套齐全,不用非防爆零件替代灯具配件(金属护网、灯罩、接线盒等);
3 灯具的安装位置离开释放源,且不在各种管道的泄压口及排放口上下方安装灯具;
4 灯具及开关安装牢固可靠,灯具吊管及开关与线盒螺纹啮合扣数至少5扣,螺纹加工光滑、完整、无锈蚀,并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酯或导电性防锈酯;
5 开关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安装高度1.3m。
4.8.12 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及开关的外壳完整,无损伤、无凹陷或沟槽,灯罩裂纹,金属护网无扭曲变形,防爆标志清晰;
2 灯具及开关的紧固螺栓无松动、锈蚀,密封垫圈完好。
4.8.13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由蓄电池柜供电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2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照明应小于或等于15s;
2)备用照明应小于或等于15s;
3)安全照明应小于或等于0.5s;
3 疏散照明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安全出口标志灯距地高度不低于2m,且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的上方;
4 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安装在1m以下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大于20m;
5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不影响正常通行,且不在其周围设置容易混同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6 应急照明灯具,运行中温度大于60℃的灯具,当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当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等光源时,不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7 应急照明线路在每个防火分区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有防火隔堵措施;
8 疏散照明线路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绝缘电线。
4.8.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电气设备或导管等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或接零可靠是防止电击伤害的有效手段。接地干线通常采用焊接连接,具有不可拆卸性和良好的电气导通性能;而支线是指需接地或接零的单独个体(设备或器具)连至接地干线的接地线,常用可拆卸的螺栓连接,以便于设备检修时拆除。若个体设备接地支线是串联连接时,中间一件拆除就会导致远离干线一侧的所有需接地或接零的设备个体失去电击保护,故禁止接地支线串联连接。
4.8.8 漏电保护装置的设计和选型由设计规定。根据IEC出版物479(1974)《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电流30mA,时间0.1s属于无病理生理危险效应的安全区内,本条规定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2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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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质量验收范围
- 4 换流站建筑物工程
- 4.1 一般规定
- 4.2 阀厅、控制楼、户内直流场及GIS室主体钢结构工程
- 4.3 阀厅、控制楼、户内直流场及GIS室压型金属板围护工程
- 4.4 阀厅建筑物接地工程
- 4.5 防火墙工程
- 4.6 特殊地面(坪)工程
- 4.7 装饰装修细部工程
- 4.8 建筑电气工程
- 5 换流站构筑物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础
- 5.3 构架与设备支架
- 5.4 阀冷却水系统
- 5.5 电缆沟(隧)道
- 5.6 独立避雷针及避雷线塔
- 5.7 供水管井(水井)工程
- 5.8 事故油池工程
- 5.9 水池及盐池工程
- 6 换流站场区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换流站广场及轨道
- 6.3 站内道路工程
- 7 换流站环保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隔声降噪工程
- 7.3 挡土墙、浆砌护坡及截洪沟工程
- 7.4 场地处理工程
- 附录A ±800kV换流站土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评划分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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