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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National safety technical code for electric equipments

GB 19517-2009

代替GB 19517-2004

发布日期:2009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本标准与GB 19517-2004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在总则1.1适用范围中,取消了电气设备交流电压的下限值50V和直流电压的下限值75V,使本标准也适用于特低电压范围的电气产品;

    ——总则1.1适用范围中“……交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改为“……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

    ——取消了3.3.2“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为12月”;

    ——附录A中,在原有15个专业符合性标准中,新增了相关国家标准目录;增加了小型熔断器、工业电热设备、电工电子环境(着火危险试验)、低压电涌保护器等4专业相关的国家标准目录;对原包括的我国专业的标准,做了相应的补充;附录A中的符合性标准由原来的164个,增加到331个;

    ——附录B按照GB/T 1.1的要求进行编写,增加了术语词条对应的英文。

    列入附录A中的标准是满足电气设备必备安全要素的、不注日期的各专业产品的符合性标准,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缆研究所、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电力电子研究所、许昌继电器研究所、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青岛艾诺仪器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锋、方晓燕、李邦协、陈昆、刘江、季慧玉、曾雁鸿、杨启明、刘世昌、王学林、罗怀平、包革、项雅丽、刘文、蔚红旗、赖静、张刚。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李春法、王中丹、何才夫、杨之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9517-2004。

引言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期望在人、环境和产品之间的安全总水平得到最佳平衡,使电气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时最大程度减少对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害的风险,并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各类电气产品的专业安全标准必须符合本标准,并应将技术规范中的必备安全要素,结合各类电气产品的特性补充相应数据、规定和专用要求。

    本标准规范了电气设备共性安全要求,具体产品安全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两者配合使用。

    本标准由必备安全要素为技术主体的正文和列有各类符合性标准的规范性附录A构成,其正文与规范性附录A的关系是要求与符合、被认可的关系。

    导电材料、绝缘材料、软电缆、软线等电工材料是安全必备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电工材料标准也列入规范性附录A。

    本标准仅提出安全必备要素中的数据、限值或允许值、技术要求及防范措施等共性的原则要求,而具体详尽的要求和措施在列入规范性附录A中的符合性标准中补充、完善。

    必备安全要素中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方法由列入规范性附录A中的符合性标准规定。

    根据实际需求,只要科学、适当、合理,规范性附录A中列入的符合性标准可以增减,符合性标准在不降低产品安全的总体水平条件下,不一定全部满足本标准所有必备安全要素,可以增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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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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