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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装饰装修细部工程
Ⅰ 一般规定
4.7.1 本节适用于窗台、楼梯等细部工程,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窗台板、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门窗套制作与安装,花饰制作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4.7.2 细部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7.3 细部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4.7.4 细部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护栏及预埋件的连接节点。
Ⅱ 窗台、楼梯等细部工程
4.7.5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花纹和颜色、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GB/T 19766、《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 18601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
4.7.6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4.7.7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7.8 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7.9 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4.7.10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高度应不低于1050mm,临空面必须加挡板。
4.7.11 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4.7.12 同一立面上的窗、洞口、落水管宜大小一致、标高统一。窗台、窗眉、阳台、雨篷、腰线和挑檐等部位的滴水线处粉刷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30%。滴水线粉刷应密实、顺直,断面尺寸不得小于10mm×10mm,不得出现爬水和排水不畅的现象。
4.7.13 窗台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窗台应高过外窗台20mm,外窗台应形成10%排水坡度;
2 外挑窗台下面应做滴水线或滴水槽,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0mm,并整齐一致;
3 窗台面应采取防水、防开裂措施。
4.7.14 楼梯的踏步和台阶的面层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相邻踏步高度和宽度偏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偏差不大于10mm;板块的缝隙宽度应一致,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
4.7.15 护栏和扶手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15的规定。
表4.7.15 护栏和扶手安装允许偏差(mm)
4.7.2 验收时检查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有利于强化设计的重要性,为验收提供依据,避免口头协议造成扯皮。材料进场验收、复验、隐蔽工程验收、施工记录是施工过程控制的重要内容,是工程质量的保证。
4.7.3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过高会污染室内环境,进行复验有利于核查是否符合要求。
4.7.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护栏和扶手的安全性十分重要。栏杆高度不低于1050mm是为了有效防止凭栏人员侧翻的安全需要,临空面加挡板是为了防止地面落物被行人踢踏穿过围栏底部而砸伤下面的人或物。
4.7.11 钢化玻璃的厚度12mm经常被偷工减料,且少于12mm时也没有用钢化夹层玻璃,故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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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4.8 建筑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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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质量验收范围
- 4 换流站建筑物工程
- 4.1 一般规定
- 4.2 阀厅、控制楼、户内直流场及GIS室主体钢结构工程
- 4.3 阀厅、控制楼、户内直流场及GIS室压型金属板围护工程
- 4.4 阀厅建筑物接地工程
- 4.5 防火墙工程
- 4.6 特殊地面(坪)工程
- 4.7 装饰装修细部工程
- 4.8 建筑电气工程
- 5 换流站构筑物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础
- 5.3 构架与设备支架
- 5.4 阀冷却水系统
- 5.5 电缆沟(隧)道
- 5.6 独立避雷针及避雷线塔
- 5.7 供水管井(水井)工程
- 5.8 事故油池工程
- 5.9 水池及盐池工程
- 6 换流站场区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换流站广场及轨道
- 6.3 站内道路工程
- 7 换流站环保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隔声降噪工程
- 7.3 挡土墙、浆砌护坡及截洪沟工程
- 7.4 场地处理工程
- 附录A ±800kV换流站土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评划分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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